2008年法硕辅导:诉讼时效分类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12: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百考试题100test.com编辑竭诚为你提供全面的优质考试资料!百考试题编辑预祝大家百考试题100test.com捷!

相关文章


2008年法硕辅导: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顺序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硕辅导:所有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硕辅导:诉讼时效分类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硕辅导:民事诉讼时效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硕辅导:诉讼时效中止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硕辅导:民法上的代理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