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用法律的手段来惩治婚外性行为的学者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另一方可以诉诸公安部门以排除妨害。很显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意欲使国家公力介入婚姻家庭关系,给予婚外性行为的受害之一方配偶以公力救济。此“公力救济”之理论源自于罗马法,优士丁尼帝以第117号新敕将片面离婚分为三类,其中就有“有正当理由的片面离婚”(repudium ex justa causa),即指因对方有过失而提出离婚,如对方叛国、谋杀、妻通奸或夫在家通奸[1]或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则有过失的一方应受法律的制裁。[2]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优帝执政的时代,是处于罗马帝政时期,罗马皇帝享有极其宽泛的权力,国家公力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也是极权体制下的“正常”现象;另外,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婚外性行为是被视为一种罪行的,故而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被规定为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同时国家还要对该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予以惩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运用国家权力惩治婚外性行为的立法模式已为现代社会所摒弃,[3]如果我国要通过立法、运用国家公力来惩治婚外性行为,就未免过于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