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2005年司法100Test预测:民法以法条为主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12: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即,万国学校基于多年培训经验积累,对本年度考试做出如下预测,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民法命题风格的变与不变
从近三年司考的民法真题观察,本部门一直贯彻“在理论指导下考察法条”的思路, 并且获得了考试的承认。05年必然仍会坚持此种考察方法,并进一步加深理论难度。从今年的考试-大纲变动中已经能够体会到这一点,在大纲当中增加了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物权行为、取得时效等内容。
然而,在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考试分值大户的几个部门法之间比较,近三年民法的地位有所旁落,这主要表现在刑法考题难度的增加和行政法考题分值的增加。相较而言,近三年的民法部门既没有出台重要的立法性文件(或者是对司法解释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命题方面也缺乏全面创新精神,使得考题相对平庸化。这虽然满足了考试稳定的需求,但对民法部门在司法考试各部门的地位极其不利。因此,本年度出题者面临三种选择:第一,向刑法、行政法学习,全面加深考察理论难度;第二,在保持大局知识点稳定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大纲变动及新出台司法解释的考察;第三,保持考试一贯性,考题仍以老面孔方式出现。
在此三种思路中,命题者最可能选择第二种方式,这是一种温和的改革方式,避免了第一种方式中革命性的剧变,也排除了第三种方式中的一潭死水。
二、圈定民法复习重点
历年民法试题始终以法条为考察主线,从分值多寡的程度依次将各立法性文件排列如下: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以下就各部门重点作简单回顾:
第一,合同法总则考题主要集中在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四个方面。在合同的成立中主要是要约与承诺制度;在合同的效力中主要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次之;在合同的履行中包括抗辩权及合同保全(主要是代位权)制度;在违约责任中主要是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制度。当然,合同解除制度在合同法总则中也非常重要。
第二,合同法分则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集中考察风险、所有权和孳息的归属承担问题。此外,赠与合同、民间借贷、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也是经常涉及。在除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有名合同掌握中,首先需要通读法条,但关键还是要做到对重点法条的理解和准确运用。
第三,民法通则中自然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个人合伙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所有权取得方式;共有;侵权行为中的特殊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司法考试通常需要测试的内容,也就是前文所提命题思路“突出传统重点”之传统重点所在。
第三,担保法中重点掌握以下制度:担保无效;人保与物保的关系;保证合同与保证责任;抵押权;担保物权的竞合等。担保法特别是其司法解释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结合良好的物权法理论功底加以记忆。
第四,婚姻法考察点集中于婚姻效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继承法重点掌握死亡时间的判断;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范围;遗产处理和被继承人债务承担。
三、应对民法考题的新亮点
针对今年大纲变动及相关情况,预测民法将在三个集中区域出现新题,希望能够引起考生重视并作出充分准备:
第一,物权法(除担保物权外)。受物权法草案公布及希望明年通过物权法的社会现实影响,首先在大纲中对物权法总论及用益物权部分的内容作出了比较重要的修改,如前文所提到的物权行为、取得时效制度,此外还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居住权等内容。预计该部分内容考察将主要以理论题型为主,出现小案例型题目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考生将重点把握上述制度的构成要件、效力等方面的理论知识点。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在04年考试中明确列为考察范围,但在04年考察中并未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于05年6月又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加入到05年考察的范围。不容否认,两司法解释(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合同法相关内容的补充,在本年度对房地产市场作出大力调控的背景下,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考察也是情理之中。该司法解释可出现小案例型选择题,需要对重点法条准确理解并加以运用。
第三,侵权行为法之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以来,考察分值并不多,但今年大纲对特殊侵权行为的修改力度是极大的,增加了“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考点,集中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重点立法性文件和条文中,也主要是以案例型选择题的考察方式出现。希望考生能够抛开“繁芜万变”的情节,真正把握“坚定不移”的规则原则与责任承担,决胜司法考试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