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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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于本协定的政府同意如下:
引 文
(i)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原通过的本协定的规定及以后经修改的规定建立 并开展业务活动。
(ii)为使基金进行业务与活动,在基金内分设普通帐户与特别提款权帐户 。基金会员国有权参与特别提款权帐户。
(iii)除涉及特别提款权的业务活动应通过特别提款权帐户外,本协定所 规定的业务与活动均应通过普通帐户办理,按本协定规定,普通帐户包括普通资金 帐户,特别支付帐户和投资帐户。
第一条 宗 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
(i)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货 币合作。
(ii)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护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 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iii)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 的外汇贬值。
(iv)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 发展的外汇管制。
(v)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 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的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
(vi)依据以上目标,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
基金的一切政策与决定,均应以本条所列宗旨为原则。
第二条 会 员 资 格
第一节 创始会员国
凡参加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的国家,其政府在1945年12月31日前接 受会员席位的,皆为创始会员国。
第二节 其他会员国
其他国家的政府,依照基金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认缴的条 件,应依据适用于其他现有会员国的相同原则为基础。
第三条 基金的份额和认缴
第一节 份额和认缴的支付
对每一会员国将分配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份额。凡出席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 ,在1945年12月31日前加入基金的会员国,其缴纳基金份额列于附录A。 其它会员国的份额,由基金理事会决定。每一会员国的认缴额应等于其份额,并在 适当的存款机构全部缴付给基金。
第二节 份额的调整
(a)基金应每隔一定时期(不超过五年)进行一次总检查,并在认为必要时 ,得提出调整会员国之份额。根据某一会员国的要求,基金如认为合适,也可在任 何其它时候考虑单独调整该国之份额。
(b)基金可在任何时候提议给那些1975年8月31日已是会员的国家, 按照该日它们份额比例增加份额,累计数额不超过依第五条十二节(f)、(i) 和(j)从特别支付帐户转到普通资金帐户的金额。
(c)份额的任何变更,需经85%的多数票通过。
(d)未经会员国的同意,并作出支付(除非依据本条第三节(b)可视作业 已支付)不得改变该会员国的份额。
第三节 份额变更时的付款办法
(a)任何依本条第二节(a)同意增加其份额的会员国,应在基金规定的期 限内以特别提款权支付增加部分中的25%,但理事会可以规定,对所有会员国一 样,也可全部或部分地用基金指定的其它会员国货币(经该会员国同意)或会员国 本国货币支付。未参加特别提款权帐户的会员国应用基金指定的其它会员国货币( 经该会员国同意)支付所增加份额中的一定比例(相当于参与国以特别提款权支付 的比例),所增加份额的其余部分以会员国本国货币支付。基金所持有的一会员国 货币,不能因此项规定下其它会员国的支付而超过依第五条第八节(b)(ii) 而须支付手续费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