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内部辅导讲义:刑法犯罪总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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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总论
第一讲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主观罪过产生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而它产生之后,又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的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作用,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客观情况又成为检验主观方面的标准。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的要件。有的案件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是既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指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性质。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总则条文对所有犯罪共同具备的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作了规定,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便能从总体上正确得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特征的结论。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的是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每一具体犯罪,都是以既遂犯和单独犯为标准的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的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表现形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总则当中。
2.完结的犯罪构成和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的规定了所有的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 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所谓单纯的犯罪构成, 指的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客体、单一主体、单一行为、单一罪过形式时。
三、犯罪构成要件
各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