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7: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隋书·刑法志》:“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北齐首创的“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对封建统治具有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的统称。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一是反逆,二是大逆,三是叛,四是降、五是恶逆,六是不道,七是不敬,八是不孝,九是不义,十是内乱。凡是凡这十种罪之一的,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3)《北齐律》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基础上,首创“重罪十条”罪名。它将涉及封建等级制度和儒家伦理等方面内容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予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其基本宗旨在于维护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和道德礼教,从而维护封建统治的基本秩序。
  (4)“重罪十条”将儒家礼的内容引入刑律,使其与法律内容结合起来,促进了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的儒家化。
  (5)“重罪十条”也对后世封建刑事立法产生深远影响,隋朝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并为后世所沿用。 百考试题编辑预祝大家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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