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7: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汉书·刑法志》:“……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汉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当处黥刑的,改处剃光头戴械具筑城或者舂米的刑罚(髡钳城旦舂);当处劓刑的,改处笞三百的刑罚;当处斩左趾的刑罚,改处笞五百的刑罚;当处斩右趾的刑罚,改处死刑(弃市)。(该刑制改革)实施以后,名义上改处情形,实际上扩大了死刑。将斩左趾改为笞五百,将劓刑改为笞三百,受刑人大多死去。因此,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编者注)下诏:增加笞数与死刑没有区别,即便不死,也不能自行起居。为此将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又说:笞,是用来惩教犯人的刑罚,应该制定关于笞刑的《箠令》。
  (3)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就是改墨刑(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这次改革的弊端有三: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实际上是由轻改重;第二,宫刑未改;第三,笞数过多,往往有的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因此,汉景帝在文帝改制基础上又进行了笞制改革。包括:第一,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与笞三百分别降为笞三百与笞二百,后又再度减为笞二百与笞一百。第二,明确规定了笞杖的材料、质量、长度、宽窄、厚薄等规格,而且严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与行刑的程序,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的笞刑数。
  (4)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百考试题编辑预祝大家金榜题名!

相关文章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九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一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