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课程规划会计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36: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章考情分析
一、本章地位与作用
本章历年均为考试重点,由于本章与其它税法内容关系密切,使得其容易与其它税种、税收征管法混合出题。有关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也使本章在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近3年教材变化情况

年度 变化 卷面考查情况
2005年
2006年
(1)调整厂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处理方法;
(2)调整了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3)新增工会经费的法律规定;
(4)新增关于从联营企业、境外分回的税后利润进行补税的规定
(5)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2007年卷面各类题型均有可能考查。特别应注意单选计算题的考查。
2007年 (1(新增收入的特殊规定
(2)新增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3)新增准扣项目的特殊规定
(4)新增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5)新增股权投资转化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6)新增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7)新增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8)新增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
(9)新增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10)新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1)新增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三、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综合题 合计
2004年 3题3分       1题5分 4题18分
2005年 2题2分 2题4分 1题1分     5题7分
2006年 3题3分 2题4分       5题7分
四、本章重难点内容图解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1.借款利息支出(见图l 0)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甲是一个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l 000万元,期限一年,支付了80万元的利息,如果这1 000万元借款是向金融机构借的,需要支付利息60万元,那么,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比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增加了20万元,因此,需要调增20万元,也就是超过的部分是不能扣除的。
图l 0
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
利息80万元
利息60万元
调增 20万元
(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资产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的当期扣除。
(3)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符合条件,不再需要资本化计入投资成本,可以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调整。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 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见图11)【案例】甲企业的注册资金2000万元,甲向关联方乙借了1 5 00万元一年期的借款,支付利息90万元,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是不能扣的,也就是5 0%以内的部分是不需要调整的,甲向乙借的l 5 00万元,其中1 000万元是不需要调整的,也就是支出60万元的利息不需要调整,而超过的5 00万元对应的支出利息3 O万元是要调增的。
图11

(纳税人)注资2000万元万元
乙(关联方)
利息9万元:60万元(不调整)、30万元(调增)
2.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原则: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强调的是计税工资,而不是工资总额)。
【案例】某企业2006年的实发工资总额为22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为1 00人,其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1 600元,那么,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1 600×l 2×1 00=1 920000元,而企业实发工资总额220万元在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已经扣除了,可是不得据实扣除,需要在会计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也就是要调整纳税增加额28万元(2200000—1 9 20000=2 8 0000)。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l 4%,1.5%,2%,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1)强调的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
(2)这三费合计比例是l 7.5%,如果是单选计算题,可以直接使用,如果要求分步计算,就要按三个比例分别计算。
(3)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的标准,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扣除职工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可以的。
【案例】某企业2006年职工平均人数是1 00人,实发工资总额是220万元,其计税工资的月最高扣除限额是l 600元,当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为3 5万元,那么,企业的计税工资=1 600×1 2×1 00=l 920000(元),其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1 92万元的1 4%,即1 92×1 4%=26.8 8(万元),因此这个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3 5万元是不能据实扣除的,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要调整纳税增加额8.1 2万元(3 5—26.8 8)。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1)不管是向哪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是不允许扣除的。
(2)无论是什么样的捐赠,都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来进行捐赠,通过营利性的企业进行捐赠是不可以的。
(3)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许扣除。
(4)通过非营利性的礼会团体向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是准许全部扣除的。
(5)通过非营利性的组织向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l 0%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6)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可以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
(1)需要分段计算。
(2)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全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案例】某企业全年的销售净额为2000万,招待费支出1 2万,其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l 500×5%。 500×3%。=9万元。因此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见图1 2)
【案例】甲以经营租赁方式从乙处租入一项固定资产,甲对租入的设备没有所有权,不用提折旧,由乙对出租的设备提取折旧;如果甲从丙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设备,则甲对融资租人的设备需要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可以扣除,但支出的租金不能扣除。
图l 2
可以扣除 提取折旧支出租金 不能扣除
甲经营租赁
乙 (出租方)
丙(出租方)——提取折旧
7.研究开发费用
【例题】某生产白酒的集体企业,l 99 8年全年销售额1 600万元,成本6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60万元,按规定列支各种费用400万元。已知上述成本费用中包括新产品开发费8 0万元(该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20%)、粮食白酒广告费支出50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3 3 B.46。2 C。49.5 D.62.7
【答案】C。新产品开发费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l 0%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 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粮食白酒广告支出不得在所得额中扣除,应作调增所得额处理,则应纳税所得额为:l 5 0万(1 600—600一460—400—80×5 O% 5 0)。应纳所得税为49.5(万元)(1 5 0×3 3%)。
【点评】纳税调整这一一考点,是一个极具潜力的出题点,在2000年至2006年考试中曾多次以客观题、计算题、综合题方式进行考查,希望考生2007年考试中给予关注。
(二)联营方分回利润的处理
1.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2.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所得税。
在处理联营企业分同利润的时候,其实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联营方的税率高,本企业的税率低;另外一种情况,联营方的税率低,本企业的税率高。
第一种情况,联营方税率高,已经向国家多交税了,所以,不需要进行处理。需要处理的就是联营方的利率低,本企业利率高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需要补税,补税很简单的一个操作方式是:先还原,再乘税率差。关键是怎么理解“先还原,再乘税率差”。
【案例l】甲是一个纳税人,适用3 3%的所得税率,乙是甲的联营企业,适用l 5%
的所得税税率,甲从乙分回8 5万元利润,则:
应纳所得税=8 5÷(1一l 5%)×(3 3%一l 5%)=1 8(万元)
先还原 税率差
【案例2】甲是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3 3%,发生亏损5 0万元,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为8 5万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率1 5%,则:
应纳所得税=(8 5—5 0)÷(1一l 5%)×(3 3%一l 5%)=7.4 1(万元)
先补亏 再还原 税率差
【案例3】甲适用的是3 3%的所得税率,联营企业乙适用的是1 5%的所得税率,甲发生应纳税所得为200万元,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为85万元,则:
应纳所得税=200×3 3% 8 5÷(1一l 5%)×(3 3%一1 5%)=84(万元)
【点评】本考点是考试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常考查的问题。
(三)资产评估增值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从2000年6月2 1日起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凡按国家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见图1 3)
【案例】甲企业的A设备原值为1 00万元,按20%的比例计提折旧,应该提折旧20万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A设备重新评估,价值为400万元,按20%的比例应该计提80万元折旧。在处理时,第一,要调整账户,第二,计提折旧仍然可以按原来的20%的比例计提80万元折旧。但是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只是原来的20万元,而不是按评估增值以后的80万元来处理。
【点评】本考点是2007年教材新内容。在2007年试题中建议考生重点关注。
图1 3
股份制改造——可计提折旧备:20%
 原值1 00万元 20万元
 评估价值400万元80万元。提折旧(80万元)
调整账户
允许扣除(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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