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课程规划会计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36: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本章地位与作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近3年的考试中,有2年简答题出自本章。
从历年考试看,考试内容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具体的制度、规定或基本常识,对一些比较抽象的理论问题一般不作考核要求。今后命题也将坚持符合会计实际工作这一原则。
二、近3年教材变化情况
2005年教材进行了大范围调整
┏━━━━┳━━━━━━━━━━━━━━━━━━━━━━━━┳━━━━━━━┓
┃ 年度 ┃ 变化 ┃卷面考查情况 ┃
┣━━━━╋━━━━━━━━━━━━━━━━━━━━━━━━╋━━━━━━━┫
┃2005 年 ┃(1)将“金融法律制度”更名为“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
┃ ┃(2)删除现金管理、外汇管理的内容 ┃ ┃
┃ 2006年 ┃ ┃ ┃
┃ ┃(3)对“票据结算”、“银行卡"等内容进行大幅调整 ┃ ┃
┣━━━━╋━━━━━━━━━━━━━━━━━━━━━━━━╋━━━━━━━┫
┃2007 1 ┃没有重大调整 ┃ ┃
┗━━━━┻━━━━━━━━━━━━━━━━━━━━━━━━┻━━━━━━━┛
三、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份     题型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综合题

合计

2004年

1题1分

1题2分

1题1分

 

 

3题4分

2005年

2题2分

1题2分

1题1分

1题5分

 

5题10分

2006年

3题3分

1题2分

 

1题5分

 

5题10分


四、本章重难点内容图解
1.委托收款(见图l 6)
(1)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
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税旧付款人同意付款。
(2)如果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付款人应当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如果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 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案例】债务证明4月l 0日到期,但付款人于4月1日收到债务证明,即使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4月5日)先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因此银行只能在债务证明到期日(4月l 0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点评】考生应注意:在托收承付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起;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即视为承付。
图l 6
次日起:
甲(收款人)
A 4月1 日收到通知2同 3同4月
乙(收款人) (到期)
第4日
先于到期日4月1 0 日
2.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见图l 7)
(1)付款人在承付期满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会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2)逾期付款赔偿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当天算作逾期1天,承付期满的次日,应当算作逾期2天,以此类推。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万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验单付款。卖方甲根据合同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买方乙收取货款,乙的开户银行于 2000年5月l 5日(星期一)收到经甲的开户银行审查后的托收凭证及附件,当日通知乙。承付期满日,乙的账户上无足够资金支付,尚缺2万元。同年5月29日,乙存入3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乙应被计扣赔偿金的数额为( )。
A.11 0元 B.1 20元 C.1 40元 D.1 5 0元:,
【解析】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中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本题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即5月1 6日至1 8日。乙的逾期天数为5月1 8日至~2 8}日,总计11天,因此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O.05%×11=1l O元。故本题A选项正确。
图1 7
发出通知 次日起 期满日
算头不算尾
5月1 5日 5月1 6日 5月1 8日 5月28日 5月29日
3.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
┃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 ┣━━━━━━━━━━╋━━━━━━━━━━━╋━━━━━━━━━━━━┫
┃汇 ┃ 定日付款 ┃ ┃ ┃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口前提示承兑 ┃ ┃
┃ ┣━━━━━━━━━━┫ ┃ ┃
┃票 ┃ ┃ ┃ 到期口起1 0日 ┃
┃ ┣━━━━━━━━━━╋━━━━━━━━━━━┫ ┃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口起1个月 ┃ ┃
┣━━━┻━━━━━━━━━━┻━━━━━━━━━━━╋━━━━━━━━━━━━┫
┃ ┃自出票口起,付款期限不 ┃
┃本票(见票即付) ┃ ┃
┃ ┃得超过2个月 ┃
┣━━━━━━━━━━━━━━━━━━━━━━━━━━╋━━━━━━━━━━━━┫
┃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 O日 ┃
┗━━━━━━━━━━━━━━━━━━━━━━━━━━┻━━━━━━━━━━━━┛
提示付款期限的效力
┏━━━━━━━━┳━━━━━━━━━━━━━━━━━━━━━━━━━━━━━━━━┓
┃ 票据种类 ┃ 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 ┃
┣━━━━━━━━╋━━━━━━━━━━━━━━━━━━━━━━━━━━━━━━━━┫
┃ 汇票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 ┃
┃ ┃ ┃
┃ ┃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
┣━━━━━━━━╋━━━━━━━━━━━━━━━━━━━━━━━━━━━━━━━━┫
┃ ┃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 ┃
┃ 本票 ┃索权,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 ┃
┃ ┃ ┃
┃ ┃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
┣━━━━━━━━╋━━━━━━━━━━━━━━━━━━━━━━━━━━━━━━━━┫
┃ ┃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 ┃
┃ 支票 ┃ ┃
┃ ┃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
4.背拍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不得转“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
“票据责任”。
【案例】甲出票给乙,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丙,如果持票人丙被拒绝付款,则丙不能向出票人甲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受让人丙不能向出票人甲进行追索。
(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见图l 8)
【案例】甲出票给乙,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如果持票人丁被拒绝付款,则丁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丙进行追索,但不能向乙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乙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丙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丙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人丁,不负担保责任。
图1 8
出票人原背 背书不得转让被背书人
5.承兑的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见图1 9)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案例】甲于2006年4月l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汇票金额l 00万元,承兑人为A银行。乙承兑后背书托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丁于7月5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
甲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A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闽为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图l 9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见图20)
【案例】甲于2006年4月1日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A银行。乙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持票人丁于4月1 0日向A银行提示承兑,汇票于7月l 0日到期后,持票人丁于7月25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丁提示承兑日期符合法律规定(4月1日至5月1日),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 0日——20日)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乙、丙的追索权,但可以对出票人甲、承兑人A银行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A银行仍要对持票人丁承担票据责任。
图20
1 00)~)L X
甲——————◆乙背书 一丙 A银行 丁背书
4月1日 提示承兑 5 月1 日
4月 1 0 日 7月1 0 日 7月 25 日
到期日
五、学习本章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中的支付结算和票据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在法律规定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均属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就决定了它们在考试中的突出地位。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半均分值为8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近2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2007年考试中,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3)银行结算账户;(4)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效力;(5)行使迫索杖的条件、追索对象;(6)票据签章的法律规定; (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8)汇票、支票;(9)托收承付;(1 0)票据行为;(1 1)各类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1 2)签章;(1 3)支票中的授权补记事项;(1 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百考试题整理



相关文章


中级经济法一至五章知识点要点对比汇总会计师资格考试
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班,强化班(郭守杰)讲义汇总会计师资格考试
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课程规划会计师资格考试
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课程规划会计师资格考试
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课程规划会计师资格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