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讲义连载(3)会计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36: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包括: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北京安通学校提供)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点睛:

  首先,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北京安通学校提供)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将来发生的事实;补缺顶的事实;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的事实;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而非内容。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AC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等。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北京安通学校提供)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例题】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

  1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根据《民法通则》(北 京安 通学 校提 供)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代理证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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