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000余元医疗费三岁幼子状告生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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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近日,北京顺义区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理了一起单亲幼子状告生父负担医疗费的民事案,判决父亲李立给付儿子小建医疗费2000元。
小建是三周岁的少儿,天真无邪的他还不懂什么是感情,他的父母就在一片吵打声中离婚了。母亲王凌是一个农民,没有什么固定收入,而父亲李立是一个建筑队的包工头,手里有点积蓄。
2002年9月,王凌和李立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建由王凌扶养,李立每月给王凌抚育费200元。此后王凌和李立各自生活,没有什么来往。李立的抚育费也是通过法院交给王凌的。尽管王凌身体没啥毛病,但是王凌的父母在外地,没有人给她照顾孩子,所以只能在村里做些短工挣点钱养家糊口,生活非常辛苦。
2003年2月的一天,小建突然咳嗽不止,这可把王凌急坏了,抱着小建到大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气管炎,需要住院治疗,押金要交三千。王凌四处求借,终于把押金凑齐了。小建经过十余天的住院治疗,病情基本康复。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2989.60元,没有什么收入的王凌不知何时才能还清这笔钱呢?于是,王凌以小建的名义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小建的父亲李立支付小建的医疗费298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笔费用应当由小建的父母分别负担,鉴于王凌的生活比较困难,故李立应适当多承担一部分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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