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备考精品讲义(26)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16 17: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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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讲 其他进出境货物(二)
教材第180页-192页 

  六、进出境修理货物
  ----掌握监管特征及报关程序(期限、税收)
  (一)概述
  1、含义
  指运进境或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出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以及维修这些货物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
  进境修理货物
  a原出口货物运进境修理
  b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
  出境修理货物
  a原进口货物运出境修理(保修期内/保修期外)
  b其他货物运出境修理
  2、监管特征
  1.免交验许可证件
  2.进境维修货物免征税,但需担保,并接受监管,也可按保税货物办理。
  3.出境维修货物
  保修期内,免征税
  保修期外,修理费及材料费需征税
  (二)报关程序
  1.进境修理货物
  A.提交相关单证申报,并担保;在境内维修期间受海关监管
  B.期限为6个月,经申请可延长6个月;
  C.修理货物复出境时
  正常销案,退保证金或撤销担保
  未正常销案,未复运出境部分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出境修理货物
  A.提交相关单证申报;
  B.有效期6个月,经申请延长6个月;
  C.保修期外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需征税;
  D.未复运进境的,按一般出口货物处理;超时复运进境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
  七、出料加工货物
  -----掌握报关程序(期限、税收)
  (一)概述
  1、含义——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2、目的——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完全改变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3、管理——出料加工货物需在出境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
  (二)报关程序
  1.备案:企业→主管海关申请备案→海关审核签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备案(以合同为单元)
  2.进出境申报
  (1)出境申报——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单证,免交许可证件。
  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海关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
  (2)进境申报——提交相关单证,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确定完税价格并征税。
  4.核销
  按期复运进境——正常报核,退保证金或撤担保;
  未复运进境——以一般出口货物办理,超期复运进境以一般进口货物办理。
  八、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掌握报关程序
  (一)概述
  1.含义:
  溢卸货物—— 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指将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管理: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经申请可延期3个月办理,超出上述期限海关提取变卖;
  (二)报关程序(根据货物的处置方式来决定)
  1、退运境外—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退运手续;
  2、溢短相补—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按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
  A.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
  B.非同一运输工具或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
  3、物归原主—误卸货物 应运往国外,按转运货物办理,转至境外;
  应运往国内其他口岸,原收货人办理进口手续或转关运输手续;
  4、就地进口—由原收货人接受——按一般进口货物申报,提供溢卸物证明,交验证件,征税放行;
  5、境内转售—原收货人不接受、不办理溢卸、误卸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要求在国内销售,由购货单位办理进口手续;
  6、不易保存货物,海关可提前变卖处理。
  八、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一般退运货物的含义和报关程序及直接退运货物的含义和范围
  退运货物: 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退运货物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手续。
  (一)一般退运货物
  含义——指已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货退运出口的货物。1、报关程序
  一般退运进口货物:
  A.收汇、核销,填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原出口报关单等必需单证,办理手续。
  B.未收汇,提供原货物出口时单据,填“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退运手续。
  C.因品质、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不予征税。已经征收出口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一般退运出口货物:
  A.填“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必要的单证,办理手续。
  B.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可以免税,已征收的进口税,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二)直接退运货物
  含义——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
  (1)范围
  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①因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
  ②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③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④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⑤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⑥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检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
  (2)报关程序
  A.申请直接退运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运,并在原进境地口岸办理退运;
  B.报关单填制规范符合要求:① “标记唛码与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编号;
  ② “贸易方式”栏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C.直接退运一般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并在进口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关联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号;
  D.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以不填写报关单。
  E.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免交许可证、免征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货物
  (1)范围
  ①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
  ②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③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报关程序除不需要申请外均与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货物相同。
  十、退关货物
  -----了解
  1.含义——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2.报关程序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消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十一、放弃货物和超期未报关货物
  (一)放弃货物
  ----了解
  1.含义
  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
  (1)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3.变卖价款的处理
  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
  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按比例支付。
  (二)超期未报关货物
  ----掌握其范围及处理
  1、概述
  (1)含义——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办理,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2.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被决定变卖处理的货物如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①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②进口关税;③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④滞报金的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所得价款并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3)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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