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16 17: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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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讲 其他进出境货物(一)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学习重点:有关三类货物含义的比较及报关程序
(一)过境货物
1.概述
(1)含义
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范围
准予过境
A.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B.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
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禁止过境
A.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B.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C.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D.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监管的目的——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A.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
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B.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C.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其他规定
A.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应经海关总署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B.有伪报货物和国别等违反海关法规情事的,可依法扣留;
C.海关可查验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配合查验;
D.在境内发生损毁、灭失(除不可抗力),应当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2.报关程序
(1)进出境报关
进境报关:提交海关规定单证→ 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关封”提运单等由经营人或承运人交给出境地海关
出境报关:申报并递交“关封”和其他单证→ 审核并放行 →监管下出境
(2)过境货物的期限
6个月,经申请可延期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海关可提取变卖
(3)过境货物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A.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下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B.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
C.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
(二)转运货物
1、概述
(1)含义
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的条件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的注名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3)监管要点
监管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误进口或误出口
期限——3个月之内办理手续并转运出境,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海关可以变卖
查验——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4)报关程序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地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三)通运货物
1.概述
(1)含义
从境外启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2)报关程序
A、 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B、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三类货物含义比较:
类型 |
运输形式 |
是否在我国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
启运地 |
目的地 |
过境货物 |
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
不论是否换装 |
我国境外 |
我国境外 |
转运货物 |
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
换装 | ||
通运货物 |
有原转载航空器、船舶载运进出境,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
不换装 |
货物类别 |
条 件 |
期 限 |
报 关 程 序 |
过境货物 |
①经营人需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承运人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
一般6个月出境,可申请延长3个月 |
①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②海关审核,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国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还经营人或其代理人③出境时将关封及单证完整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
转运货物 |
①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 |
3个月内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未出境将提取变卖 |
①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在《进口载或清单》上列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
通运货物 |
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货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
同转运货物 |
①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
进口 |
非许可证管理:货样A---凭经营权申报; |
许可证管理:无论是货样A或者是货样B,凭许可证申报; | |
自动许可管理:机电产品、一般商品无论货样A或货样B每批次小于5000元---免证 | |
出口 |
每批次小于3万元以下的---免证;两用物项和技术---两用物项技术出口许可证申报 |
欧盟、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纺织品,或以下情况可以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 |
其他 |
列入《法检目录》的,无论进出口,无论是A或B,都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 |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一般均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纳税或按租金分期纳税
(1)按货价作为完税价格纳税:提供必要的单证,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放行后不再监管
(2)按租金分期纳税:
A.以第一期租金和货物实际价格分别填报关单;
B.提交其他必要单证;
C.以第一期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征税,放行后继续监管;
D.后期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报关、纳税;
E.在租期满之日起30内办理结关,退运出境,如“残值”转让,按转让价为完税价格征税。
2.经营租赁货物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只会按租金纳税
申报时将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以及货价分别填报关单,分期缴纳税款与上述(2)相同,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关,将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掌握概念及报关程序
(一)含义
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范围——无代价抵偿与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原货物
“税则号列”一致,按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
“税则号列”不一致,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
(二)海关监管特征
1.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2. a.无代价抵偿货物与原货物完全相符:免征税
b.无代价抵偿货物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要计征税差
高于原货价:征收超出部分税款
低于原货价:
若补偿货款的,海关退回补偿部分税款;
不补偿货款的,海关不退回
3.现场放行,不再监管
(三)报关程序
1.程序
2.办理期限——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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