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备考精品讲义(25)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16 17: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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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讲 其他进出境货物(一)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学习重点:有关三类货物含义的比较及报关程序
  (一)过境货物
  1.概述
  (1)含义
  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范围
  准予过境
  A.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B.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
  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禁止过境
  A.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B.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C.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D.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监管的目的——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A.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
  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B.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C.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其他规定
  A.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应经海关总署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B.有伪报货物和国别等违反海关法规情事的,可依法扣留;
  C.海关可查验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配合查验;
  D.在境内发生损毁、灭失(除不可抗力),应当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2.报关程序
  (1)进出境报关
  进境报关:提交海关规定单证→ 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关封”提运单等由经营人或承运人交给出境地海关
  出境报关:申报并递交“关封”和其他单证→ 审核并放行 →监管下出境
  (2)过境货物的期限
  6个月,经申请可延期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海关可提取变卖
  (3)过境货物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A.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下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B.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
  C.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
  (二)转运货物
  1、概述
  (1)含义
  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的条件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的注名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3)监管要点
  监管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误进口或误出口
  期限——3个月之内办理手续并转运出境,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海关可以变卖
  查验——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4)报关程序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地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三)通运货物
  1.概述
  (1)含义
  从境外启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2)报关程序
  A、 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B、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三类货物含义比较:

类型

运输形式

是否在我国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启运地

目的地

过境货物

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不论是否换装

我国境外

我国境外

转运货物

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换装

通运货物

有原转载航空器、船舶载运进出境,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不换装

  三类货物报关程序比较:

货物类别

条 件

期 限

报 关 程 序

过境货物

①经营人需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承运人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②两者都经海关注册;
③运输工具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④海关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一般6个月出境,可申请延长3个月

①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②海关审核,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国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还经营人或其代理人③出境时将关封及单证完整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转运货物

①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
②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
③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④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⑤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3个月内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未出境将提取变卖

①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在《进口载或清单》上列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②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③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通运货物

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货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同转运货物

①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②进境地海关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二、进出境快件
  ----掌握进出境快件的报关程序(时间、方式、期限);
  进出境快件的申报单证
  (一)概述
  1.含义
  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即营运人,是指依法注册并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代理企业。
  2.分类
  (1)文件类——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单据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3)货物类——指上述两种以外的进出境快件。
  (二)报关程序
  1.申报
  (1)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通关,否则需征得海关同意
  (2)采用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报关
  (3)申报期限
  进境: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内
  出境: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前
  (4)申报单证

  2、进出境快件的查验
  A运营人应配合海关查验
  B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运营人应通知收件人或发件人到场或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委托书,代理收、发货人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C海关可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三、货样、广告品
  
------掌握货样、广告的报关程序(许可证件管理、税收管理)
  (一)概述
  1、含义
  货样是指专供定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2、分类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售出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A;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单位)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B。(即有—A;无—B)
  (二)报关程序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报关程序除暂准进出境的货样、广告品外只有进出口报关阶段的4个环节,即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1、 证件管理

进口

非许可证管理:货样A---凭经营权申报;
货样B 数量合理且小于1000元人民币---主管司局级以上证明申报;
数量不合理且大于1000元人民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申报;

许可证管理:无论是货样A或者是货样B,凭许可证申报;

自动许可管理:机电产品、一般商品无论货样A或货样B每批次小于5000元---免证
旧机电产品,需要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申报;

出口

每批次小于3万元以下的---免证;两用物项和技术---两用物项技术出口许可证申报

欧盟、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纺织品,或以下情况可以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每批数量不超过50件(套、双、千克或其他计量单位,不包括打、吨等计量单位)出口样品;
出口美国,属美国进口商自用的非零售(无论价值多少)以及做了适当标注的金额少于800美元的样品;

其他

列入《法检目录》的,无论进出口,无论是A或B,都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

  2、税收管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免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租赁货物
  ------掌握租赁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
  1.含义:
  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由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
  货物租给使用人(承租人),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跨越国(地区)境的租赁就是国际租赁。而以国际租赁方式进出境的货物,即为租赁进出口货物。主要介绍租赁进口货物。
  2.范围:
  (1)金融租赁进出口货物——带融资性质,不复运出境,租期满转证承租人,租金分期支付, 租金总金额> 货价。
  (2)经营租赁进出口货物——服务性质,要复运出境,一般是暂时性质,按规定支付租金, 租金总金额<货价。
  (二)报关程序
  ——由纳税义务人对纳税完税价格的选择来决定
  以租金为完税价格
  a.一次性纳税
  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b.分期纳税——每期租金作为每期完税价格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一般均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纳税或按租金分期纳税
  (1)按货价作为完税价格纳税:提供必要的单证,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放行后不再监管
  (2)按租金分期纳税:
  A.以第一期租金和货物实际价格分别填报关单;
  B.提交其他必要单证;
  C.以第一期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征税,放行后继续监管;
  D.后期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报关、纳税;
  E.在租期满之日起30内办理结关,退运出境,如“残值”转让,按转让价为完税价格征税。
  2.经营租赁货物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只会按租金纳税
  申报时将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以及货价分别填报关单,分期缴纳税款与上述(2)相同,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关,将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掌握概念及报关程序
  (一)含义
  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范围——无代价抵偿与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原货物
  “税则号列”一致,按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
  “税则号列”不一致,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
  (二)海关监管特征
  1.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2. a.无代价抵偿货物与原货物完全相符:免征税
  b.无代价抵偿货物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要计征税差
  高于原货价:征收超出部分税款
  低于原货价:
  若补偿货款的,海关退回补偿部分税款;
  不补偿货款的,海关不退回
  3.现场放行,不再监管
  (三)报关程序
  1.程序

  2.办理期限——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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