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备考精品讲义(23)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16 17:39: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九讲 特定减免税货物
(第三章第五节)
大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含义、特征、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使用规定);
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海关监管(自动解除与申请解除、期满解除余期内解除)
一、概述
(一)含义
——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时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减免进口环节消费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
A.船舶、飞机,8年
B.机动车辆,6年
C.其他货物,5年
(三)范围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见下表)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例如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企业.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例如科研机构及学校进口的专用科研用品;残疾人专用品及残疾人组织和单位进口的货物;国家重点项目进口货物,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等。
各个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列表
特殊区域 |
特定减免税货物(均从境外进口的) |
出口加工区(及珠海园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以外;
|
保税物流园区 |
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外。 |
保税区(填写进口报关单) |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以外 |
保税港区 |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以外。 |
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
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进口货物办理,不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 |
(四)管理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交验有关许可证件。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二、程序 减免税申请------------进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
(一)减免税申请
分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证明申领,均向其主管海关办理
1.特定地区
(1)备案登记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保税区: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前,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主管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出口加工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前,提交发票、装箱单主管海关在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中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
(1)备案登记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3.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残疾人进口——提交民政部批准文件——主管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民政部门或残联进口——提交“证明函”——主管直属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1)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6个月
(2)实行“一证一批”、“一证一关”,若要分批次,则要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基本相同,不同之处:
1.进口报关时,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应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殊监管区域中保税区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他区域填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3.报关单“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满后,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开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海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解除监管证明”。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原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审核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结关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为了国内销售、转让、放弃、或退运境外)
(1)销售、转让→办理纳税手续→海关(按使用的时间)征税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可以销售、转让;
(2)转让给同样享受优惠的企业,接受方应先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结转;
双方企业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货物的监管年限不扣除已经使用的时间。
(3)退运出境的→办理出境手续→海关监管下出境 →企业持报关单及其他单证申请解除监管;
(4)放弃货物→ 海关核准放弃后,将货物拍卖,所得款上缴国库,凭以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5)企业破产清算中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先申请→征税→解除监管→进入破产清算,变卖、拍卖程序
3.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申请解除监管:
申请 →照章征税、提交许可证件→解除监管
本讲应掌握的知识点:
1、 什么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征有哪些?
2、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是几年和管理要点是什么?
3、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分哪几步?
4、 特定地区指什么地区,减免税申请的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5、 特定企业指什么企业,减免税申请的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6、 特定用途指哪些用途,减免税申请的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7、 征免税证明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8、 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监管的各种情况应分别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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