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司法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06 19:01: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公告,现就湖北省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须于12月1日—12月20日携带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报名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手续。
二、户籍在湖北省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在2008年12月1日-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后,资格申请人先同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待报名资料调转成功后再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外省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在2008年12月1日-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后,资格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湖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12月10日前将已经办理确认手续的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调转至其户籍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此类申请人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打印的本人户籍本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32㎜)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5、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6、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未开除公职、品行良好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品行良好的证明。
四、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五、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湖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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