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1:09 16: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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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H.S) (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
  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
  一、《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在《协调制度》问世之前,国际贸易中应用较为广泛的商品分类目录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前者主要用于海关税则,截止到1987年《协调制度》问世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定本国税则;后者主要应用于各国的对外贸易统计,我国当时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即以其第二次修订本为基础编制。
  (二)《协调制度》产生的背景由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及《国际贸易标准分类》这两个商品目录的分类体系、结构和编码方法均不一致,给国际贸易各个方面都带来很多不便。因此,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向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成立一个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建立一套既可满足海关税则和国际贸易统计需要、又可包容国际运输及生产部门等要求的国际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行性。1971年6月,研究小组向海关合作理事会报告,认为编制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协调制度》是完全可能的。1973年5月,研究小组在经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的最后报告中。
  总结出以下5点:1.编制《协调制度》符合国际贸易的长远利益;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修订本)》为基础编制;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4.编制《协调制度》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各种商品分类目录和分类体系;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研究与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和《协调制度》制定后的实施贯彻。
  (三)《协调制度》的制定及发展海关合作理事会专门成立了《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负责《协调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工作。包括中国在内的近60个原使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的主要国家和原来末使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的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以及“联合国统计局”(U—nitedNationsStatisticalOffice)、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CTAD)、 “关贸总协定”(GATT)、“国际标准化组织”(1SO)、“国际商会”(1CC)、“国际海运协会”(1C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1ATA),“国际铁路联盟”(UIC)等20多个国际组织参加了编制工作。
  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通过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及作为其附件的《{协调制度)目录》,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截止到2002年5月,公约的缔约成员国总数已达到106个,在本国(地区)税则中正式采用《协调制度》目录的则有183个。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采用于《协调制度》。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定的,除前言部分外共有20项条款,主要是对缔约各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协调制度》委员会在实施《协调制度》中的作用、公约的缔结、生效、退出、修改及争议的裁定等事宜做出了规定。
  (一)《协调制度》公约的制定原因及宗旨《公约》的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协调制度》的制定原因和宗旨:
  1.制定原因:
  (1)由于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必须对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进行全面修改;
  (2)前述公约所附的商品分类目录远不能达到各国政府和贸易界在税则及统计方面要求的详细程度;
  (3)准确并且相互可比的资料数据对国际贸易谈判是十分重要的;
  (4)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计价和运输统计也准备采用《协调制度》;
  (5)《协调制度》准备最大限度地将编号制度和商业上的商品名称结合起来;
  (6)《协调制度》将促进在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生产统计之间建立尽可能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
  (7)《协调制度》与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之间仍应保持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
  (8)希望有一部可供国际贸易有关各方面的人士使用的税则/统计合并目录以满足上述需要;
  (9)保证《协调制度》不断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
  (10)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的《协调制度》委员会在此方面已完成的工作;
  (11)上述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已被证明是达到某些上述目标的有效工具。
  鉴于以上考虑,达到这方面预期效果的最好方法是缔结一个新的国际公约。
  2.宗旨:《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根本宗旨在于便利国际贸易,便利统计资料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对比与分析,减少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制度不同,商品需重新命名、重新分类及重新编号而引起的费用,以及便利数据的传递和贸易单据的统一。
  (二)缔约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约规定,缔约成员国主要有以下权利:
  (1)派遣代表参加《协调制度》委员会及有关的会议,每一缔约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关税或经济联盟以及它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如果同是缔约国时,这些缔约国应合起来只有一票表决权);
  (2)可对《协调制度》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协调制度》目录及其相关文件的修正案表示反对意见,并要求重新进行审议;
  (3)缔约成员国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
  (4)任何缔约成员国均有权退约,除退约书另行规定了更迟的失效期外,秘书长接到退约书1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2.根据公约规定,缔约成员国要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保证本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使其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与《协调制度》取得一致。为此,它必须保证在其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的制定中做到:A.采用《协调制度》的所有子目及其相应的品目号,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删改;B.采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以及所有类、章和子目的注释,不得更改《协调制度》的类、章、及品目或子目的范围;C.遵守《协调制度》的晶目号顺序。
  (2)缔约各国应按《协调制度》6位数级目录公布本国的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缔约各国还可在不影响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情况下,主动公布超过上述范围的更详细的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
  (3)缔约各国可以在本国的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中,增列比《协调制度》6位数级目录更细的细目,但前述细目必须在本公约附件《协调制度》目录所规定的6位数级目录及晶目号以后增列和编号;
  (4)发展中国家原则上也要履行上述义务,但在成为缔约成员国时,可以根据其国际贸易格局或行政管理能力,在全部采用4位数级品目的前提下,部分或全部延期采用《协调制度》的子目,即全部不采用5位数级子目和6位数级子目,或者只采用5位数级子目,而全部不采用6位数级子目,但要求同意应尽最大努力在本公约对本国生效之日起5年内或在本国认为合适的期限内全部采用6位数级的《协调制度》;
  (5)发达国家缔约国应向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按照双方所同意的条件,提供技术援助,特别是在人员培训、现行目录向《协调制度》转化、对已转化的目录如何不断适应《协调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议,以及在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方面提供援助。
  (三)《协调制度》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及其职权
  《协调制度》委员会是《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常设机构,该委员会由缔约各国的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制度}的管理。《协调制度》委员会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会议由理事会的秘书长召集,除缔约国另行决定外,会议在理事会的总部举行。会议讨论与《协调制度》有关的各项议题,采用举手表决形式,每一缔约国在《协调制度》委员会内有一票表决权(关税或经济联盟以及它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如果同是缔约国时,这些缔约国应合起来只有一票表决权),以到会缔约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但对公约及《协调制度》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改,须经2/3以上的缔约成员同意才能通过。公约规定,《协调制度》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用户需要、技术发展以及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对公约提出必要的修正案;
  2.起草“注释”、“归类意见”及其他解释《协调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3.提出建议,确保《协调制度》的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
  4.收集并交流《协调制度》执行情况;
  5.向缔约国、海关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成员国以及委员会认为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主动地或根据要求提供《协调制度》中各种有关商品归类问题的情况和建议;
  6.向理事会每届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修正案、注释、归类意见及其他建议;
  7.理事会或缔约国认为必要的其他各种职权。
  (四)海关合作理事会(现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协调制度国际公约》中的作用:
  1.理事会负责审议《协调制度》委员会拟定的公约修正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向缔约各国推荐,除非有属于理事会成员国的公约缔约国要求将有关修正案再送回委员会重新研究;
  2.《协调制度》委员会按规定在会议中拟定的注释、归类意见、其他解释《协调制度》的意见以及为保证《协调制度》统一解释和执行的建议,如果在大会闭幕后第二个月末前,没有公约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要求将问题提交理事会复议,均应视为已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3.如果问题按规定提交理事会,除非有属于理事会成员国的公约缔约国要求将有关问题交回委员会重新研究外,理事会应批准通过前述注释、归类意见、其他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
  公约的其他方面还包括:
  1.公约的缔结;
  2.争议的裁决;
  3.在联合国注册问题。
  公约在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以法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共一份,由理事会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向有缔约资格的所有国家及关税或经济联盟分送经核对与正本相符的副本。
  三、《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从总体结构上讲, 《协调制度》目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基本一致,它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主要是由税(晶)目和子目构成(税号中第一至第四位称为税(品)目,第五位开始称为子目),为了避免各税(晶)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许多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设在类、章之首,解释税(品)目、子目的文字说明,同时有归类总规则,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
  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分类。第1至83章(第64章至66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而每章的前后顺序是按照动、植、矿物性质和先天然后人造的顺序排列,如第1至第5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6至14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25章至第27章是矿产品。又如第十一类包括了动、植物和化学纤维的纺织原料及其产品,第50和51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52和53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第54和55章为化学纤维。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又如第64至65章和84至97章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如第64章是鞋、第65章是帽;第84章是机械设备、第85章是电气设备、第87章是车辆、第89章是船舶等。这样分类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物品往往由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某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二是因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主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看机器用了多少贱金属等。从晶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而且更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如在第44章内,税(品)目4403是原木;4404至4408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4409至4413是木的半制成品;4414至4421是木制品来源百考试题网。
  四、《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其主要优点是:
  (一)完整《协调制度》目录将迄今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分类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目,使国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目录的体系中归入合适的位置,无论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例如,第1章活动物,最后的税(品)
  目号“0106其他活动物”,该晶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规定不包括的以及本章品目号已有明确列名的以外的所有活动物。又如,第六类化学产品的最后税(品)目号“3825",就包括了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这样,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适税(品)目号的化工产品就可放在该项”兜底“税(品)目号中。加之规则四”最相类似“原则的综合运用,这就保证了目录对所有货品无所不包的特点。
  (二)系统《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自然属性、生产部类和不同用途来分类排列,同时,还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如第84章机器设备是本目录中最大的一章,它有85个4位数级税(品)目号和近600个基础子目号,目录把它大体上分为7个组:1.税(品)目号8401:包括核反应堆、未辐射燃料元件和同位素分离机器及装置;2.税(品)目号8402至8424:主要是根据机器装置的功能列名,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如锅炉、发动机、泵、制冷设备、包装机械、衡器、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机械等;3.税(品)目号8425至8478:是按机器所适用的行业排列,在同一税(品)目号中的机器尽管功能不同,但却属于同一行业,这些机器是某一工业部门或某一行业的专用机械。这一组中又可进一步细分为13个小部分,税(品)目号8425至8431为起重、装卸机械、土木工程机械、采矿、钻探机械及其零件;税(品)目号8432至8438是农业及园艺机械、饮食制品加工机械;税(品)目号8439至8443是纸及纸制品加工机械、印刷机械;税(品)目号8444至8453是纺织、针织机械、皮革加工机械;税(品)目号8454、8455是金属冶炼及铸造机械;税(晶)目号8456至8466为金工机械及其零附件;税(品)目号84 67为手提式动力工具;税(晶)目号8468为焊接机器;税(品)目号84 69至8473为办公机械及自动化数据处理设备;税(品)目号8474为矿山及矿物加工机械;税(品)目号8475为灯泡、管的封装机器及玻璃制造加工机器;税(晶)目号8476为商业机械;税(品)目号8477、8 478为橡塑机械、烟草加工机械;4.税(晶)目号8479:未列名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5.税(品)目号8480:金属铸造用型模;6.税(品)目号8481至8484:机器的通用零件;7.税(品)目号8485:未列名的非电气零部件。
  从以上税号的排列可以清楚地看出,尽管第84章所包含的商品非常庞杂,但由于编排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此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
  (三)通用该目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 目前已为18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并且还有许多国家正积极准备,以期尽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同时,该目录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适用于作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录。因此,《协调制度》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加之作为《协调制度》主体的《协调制度国际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保证了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
  (四)准确《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 内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复。因此,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除了目录的税(品)目条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还有作为归类总纲的归类总规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加以具体说明,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如税(品)目号1209的条文为“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凡种植用的种子一般均可归入此号,但12章的章注三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项商品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晶)目号1209,这样就把税(品)
  目号1209所包括的范围规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 《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一个附件,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对《协调制度》目录提出修正意见,以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以上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无法比拟的。百考试题编辑整理"#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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