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报关管理制度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1:02 10: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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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及其人员的主体资格的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明确报关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海关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明确了一系列报关管理制度。报关管理制度是海关对报关单位及其报关行为实施管理的基本业务制度,是报关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之一。
  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
  (一)报关管理制度的含义
  1.什么是报关管理制度
  报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的报关资格审定、批准及对其报关行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的业务制度。
  2.报关管理制度的作用
  报关管理制度是实现海关职能的基础业务制度。它的根本作用在于确保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它是海关实现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1)报关管理制度是完成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海关监管、征税、查私、编制统计等任务的完成是通过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向海关报关,办理进出境手续是进出境活动的主要部分,因此,报关单位的报关活动能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关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海关工作的效率,关系到海关各项任务的完成,报关管理制度是完成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2)报关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最大限度地方便合法进出,制止走私违法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需要。报关管理制度通过对报关主体资格的管理和规范报关行为,确保良好的报关秩序,是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的重要保障。
  (3)报关管理制度是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准则遵守《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基本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规范,给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报关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为报关单位合法进出、守法经营创造丁条件。
  (二)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海关主权长期被外国侵略者攫取,实行的是具有殖民地色彩的洋关制度。除了少数较大的洋行自行报关以外,绝大多数报关事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人来完成。新中国成立后,海关管理主权收归人民所有,新的海关管理体制确立,海关对报关的管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1.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产生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制定了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制度,统一使用新的报关单证。在一段时期内,由于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5种经济成分并存,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报关行在口岸的报关业务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国营进出口公司在对外贸易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专业外贸公司自行报关开始在报关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从1951年开始,随着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的实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实施,在以许可证为依据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制度下,报关行逐步退出报关业务,报关主要由国营外贸公司自行办理。由于国营外贸公司的经营主要采用有计划、有组织和大量集中的方式进行,海关报关申报手续较为简单。海关在坚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凭合同或协定灵活快速验放,有重点开验的办法办理进出口手续。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的对外贸易由多种成分转为单一的国营经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手续进一步简化。由于对外贸易都是经国家批准的国营对外贸易专业公司来经营,进出口货物全部都是在外贸部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进行,报关均由各外贸公司单独直接办理。报关管理对象较为单一,报关管理不是海关工作的重点。
  “文化大革命”期间,海关的报关管理工作几乎陷于停滞状态。1972年,海关部分恢复了对进出口货物要求申报查验的职能,重新开始了对报关申报环节的管理。
  总之,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前,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外经济贸易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材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统一分配,财务由国家统收统支,海关监管只是国家对外经济活动实现计划的一种监督形式。海关管理以许可证管理为主。企业获得了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就顺理成章地取得了进出口报关资格。海关只是通过审查其是否经由国家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无进出口经营权来决定其是否有报关权。由于外贸经营单位执行的是国家计划,走私违规行为极少发生。海关对报关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责任上没有特别的规定和要求。海关的报关管理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管理,没有充分体现海关是报关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和管理机关的职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海关在进出境监督领域的职能作用越来越突出。1980年,海关恢复和实行对外贸易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开始启用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求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向海关申报。申报的单据必须齐全、正确、有效,所报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价格、贸易国别和原产国别或地区,必须与实际货物相符,加大了企业报关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国营专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在进出口活动中仍占有较大比重和过去的报关现状,允许存在两种报关形式:一是对地方外贸公司以及其后成立的工贸公司,规定他们的货物在地方进口口岸海关申报;二是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采用集中报关纳税的方式报关, 由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各总公司,公司负责将每天统一编号的国内收款结算凭证和国外发票送交海关驻公司人员,作为申报计税的凭证。海关按公司开出的结算证,计征税款。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不断深入和外贸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经营成分和贸易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贸、农贸、商贸、军贸和技贸等公司或企业异军突起,加上积极引进外资后成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打破了原有国营外贸专业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除了一般贸易外, “三来一补”贸易、易货贸易等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各种贸易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量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外贸总公司进口的贸易额在整个进口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渐减小,原有外贸总公司采用集中申报、集中纳税方式的进口贸易额也大幅减少。大批的非外贸专业公司、企业及其报关人员加入到进出口报关业务行列,形成了一支多经营成分、多贸易方式企业组成的报关队伍。80年代中期,我国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实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关税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越来越多的海关业务机构开始设立,报关业务急剧增加。面对众多初涉报关业务的企业及报关员,为了提高报关质量和效率,加大打击违规、走私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海关开始重视加强对企业报关资格审批以及报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1985年2月,海关总署发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这个规定明确了报关单位的范围和报关员的资格条件,明确了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报关单位提出了注册登记的要求。该规定是我国海关第一个较为完善的全国统一的报关管理制度,它的出台,是我国海关报关制度基本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2.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发展完善
  198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作了规定,为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海关对企业、单位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审批权力,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进出口经营权、国际货运代理权与报关权相混淆的问题,为海关加强报关管理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随着《海关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海关报关管理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公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由海关注册登记后才能具有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资格,并将报关单位分为代理报关单位(指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单位两大类,对其申请注册登记的条件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报关员的资格条件以及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规则、义务和法律责任;首次明确了经电子计算机传送数据的报关单与手工填写的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规定在实现计算机报关的口岸,代理和自理报关单位或报关员应当负责将报关单上的申报数据录入计算机,不具备自行录入报关数据条件的可委托数据录入服务单位代为录入;明确提出报关管理制度改革方向是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支持专业报关企业的发展。
  1994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公布实施。1995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公布实施。1997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公布实施。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业和代理报关企业的性质、开办的法定程序和其主要业务范围,明确了报关员的资格考试、审定、注册和年审制度以及报关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了专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以及报关员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改革,积极推进了报关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同时,也使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向国际化迈进了一大步。
  200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及人员的主体资格,报关企业及其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人员资格,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业务守则等内容,将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使我国的报关管理更加适应外贸体制的改革与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标志着我国报关管理制度走向完善。
  二、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海关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因此,经海关审查具备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基本条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是企业取得报关资格的法定条件。
  (一)报关注册登记的概念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报关资格,经海关审查核实,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及基本条件
  1.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二是报关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其他企业和单位,海关一般不接受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①。
  2.报关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
  考虑到两类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海关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对于报关企业,海关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必要设备;拥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拥有一定数量的报关从业人员。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其注册登记的条件比报关企业简单。凡是依照《对外贸易法》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手续大致相同。
  (三)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
  报关注册登记一般包括申请、海关审查、颁发证明书3个步骤。
  1.报关注册登记的申请
  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包括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文件。其中,专业报关企业向海关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开办申请,由所在地海关初审后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经海关总署批准成立后方可向所在地海关注册。
  根据提出申办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是报关企业还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不同,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也不一样。
  报关企业需向海关领取并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海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如海关总署批准设立专业报关企业的文件或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情况、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领取并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海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同时交验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进出口经营许可文件或进出口权登记证明文件、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规定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情况、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等。
  2.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审查
  审查即海关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检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报关服务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必要设备情况,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企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以及各种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海关应就企业申请不同的报关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和审查不同的内容。
  对自理报关单位,主要需审查企业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的性质等。从而确认是否受理、是否符合注册的条件、应编制的报关注册编码(10位数编码)等。
  对代理报关企业主要是评估当时当地报关服务市场的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已开展经营国际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企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企业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对专业报关企业则应根据当时当地报关服务市场的情况,审查申办人各项条件是否符合开办所规定的要求,其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及企业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3.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予以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由海关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并按规定为企业编制“报关注册编码”,给予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又称经营单位代码)。 经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即成为报关单位,可以在规定的经营地域或口岸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如果报关单位需到所在地海关关区以外的地区办理报关纳税事宜,则须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走私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不满规定期限的,海关不予重新注册登记;构成犯罪,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不满规定期限的,海关不予重新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不满规定期限的,海关不予重新注册登记;构成犯罪的,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四)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有关登记事项,如报关单位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海关变更登记手续应遵循如下程序:
  (1)报关单位持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批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报关单位在办理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到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海关对报关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修改或重新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已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在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经原报关注册地海关核准,制发关封,到异地报关备案海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经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遇有丧失经营许可、解散、破产或经营期限到期等情形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后,由报关注册地海关收回并注销原签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了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由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在收回《报关备案证明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交寄至异地报关备案地海关注销异地报关备案;
  海关注销注册登记范围如下:
  (1)报关单位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2)报关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企业破产、解散的;
  (4)分公司上级公司被海关注销、撤销注册登记的;
  (5)情况变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
  (6)其他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三、异地报关备案制度
  一般来讲,在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只能在企业所在地海关所辖关区各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但在实际货物进出口业务中,企业常常需要在所在地海关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因而产生了异地报关的需要。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方便企业的合法进出,我国海关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报关单位开展异地报关业务。
  (一)异地报关备案制度的概念
  异地报关备案制度是已经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取得在其他海关所辖关区报关的资格,而在有关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一般适用于自理报关单位。经批准异地报关备案的企业,除了在企业所在地海关所辖关区各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外,还可以在备案地海关所辖关区内各口岸办理报关手续。
  (二)异地报关备案的条件
  1.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一般是自理报关单位;
  2.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必须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必须已通过海关年审或尚在报关有效期内。
  (三)异地报关备案的程序
  1.异地报关备案的申请
  向报关注册地海关递交异地报关备案的申请。一般情况下,只有已经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并持有海关核发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进出口企业,才能向海关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自理报关单位备案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有报关员备案的还需《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4)企业管理类别通知单等。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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