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9:14 12:51: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亦称保税仓储货物。
  已办理出口手续,但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区域的货物,亦称为之。
  流向:出境保税
  进境,按其流向办理相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二)监管模式(下述粗体六种模式为本章所讲)
  非物理围网: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A型物流中心。
   物理围网: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B型物流中心。
  (三)监管特征:设立批准、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
  1、设立审批(必经程序):
  海关审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
  国务院审批,海关验收: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2、准入保税(不合规的货物不准进入)
  3、纳税暂缓
  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区域的货物在进境时可以暂不办进纳税手续。等运离时按流向确认。不征缓税利息(部分保税加工货物需要征收利息)。
  4、监管延伸(时、空)
  (1)地点延伸(进境地到监管场所,办结出口手续从出口地延伸到监管场所)
  (2)时间延伸

监管模式

存放时间

可延长时间

保税仓库

1年

1年

出口监管仓库

6个月

6个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

1年

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

2年

1年

保税物流园区

没限制

保税区

没限制

  5、运离结关
  即报核:定期以电子和纸质单证向海关报告进、出、存、销情况。
  报核不等于结关(如:外发加工、维修、测试、展览等)。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概述: (非监管区内的监管仓库)
  1、含义:
  保税仓库:海关批准设立,存放保税货物及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设立要海关行政许可)
  分类:
  公用型: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
  自用型:供本企业自用
  专用型:(专用型由自用型、公共型衍生而出,专用型可以是公用型或自用型)
  a、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b、备料保税仓库
  c、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石油、成品油、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
  2、存放货物范围: 未办理或办结进口手续
  ①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② 转口货物;
  ③ 进口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④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⑤ 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⑥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⑦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不得存放禁、限类进境货物
  3、保税仓库的设立:申请 受理 20初审 20直属终审、发证 30总署备案。属行政许可
  (1)成立条件:
  ① 法人资格;
  ② 最低300万注册资本,具有缴款能力;
  ③经营特殊许可商品时的特殊许可证件;
  ④自用备料保税仓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1000万美元;
  ⑤营业场所需达到:
  a、布局合理、安全隔离与监管设施;b、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c、合格的仓库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d、符合各部门的规定;e、面积:公用≥2000,寄售维修≥2000平米;液体危险≥5000.
  (2)成立的程序:(海关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5)——初审(20)——直属终审、发证(20)——总署备案(30)
  批准证书效期:1年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除三种特殊货物外,均免证
  (1)在口岸海关报关:按转关直转运输报关,口岸转关、仓库海关申报。
  (2)在主管海关报关:跨关区入境入库时,可按转关运输报关,可异地传输报关。
  2、出仓报关
  (1)出口报关:免税免证。 由仓库企业按一般出口货物报关。 四步骤。
  (2)进口报关: ① 出库用于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报关;
  ② 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项目,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③ 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
  ④仓库内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在保修期内免税出仓的,办理进口报关,填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保修期内且进口3年内,由外商免费提供维修件,换下的合法处理。
  (3)集中报关 出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保税货物
  经分管关长审批,按规定办理:
  *仓库主管海关收取适当保证金
  *集中报关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当月出仓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前办理报关手续。
  3、流转报关(转关运输)
  同一直属海关,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需经直属关长批准)
  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各自报关,但应先办理进口手续,再办理出口手续。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储存期1年,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1年,超过2年的,需经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货物,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经批准可特许)
  3、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外,需纳税。
  4、可以进行包装、分装、计量、刷贴运输标志等简单加工,不得有实质性加工
  5、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报表、库存总额报表等单证(电子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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