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身体权和生命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0: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四讲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 ,甚至剥夺自然人的生命。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健康权保护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正常,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二、身体权的特征和内容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第 一, 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 血液等。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 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但是,医学的发展推动了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为身体权 注入了新的内容。身体器官的移植、血液的有偿或者无偿奉献,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方 式。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任何权利在受到损害时都能依法寻求赔偿,身体权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十五讲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成其为“人 ”的最基本的人格权,故《民法通则》第98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即生命 权和健康权。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给予“安乐死”以合法地位的观点至今仍受到诸多反对。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 及其安 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 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 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例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 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第三 ,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 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侵害生命权的直接受害人是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但是与权利主体有血缘、婚姻、人 事、劳动等关系的其他人或者社会组织往往会受到间接的损害,这是由自然人的社会属性决 定的。一般而言,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第一,权利主体生命 的丧失,即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客观结果。第二,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因权利主体生命丧失而受有财产损失。如死者(权利主体)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第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丧失扶养。如,死者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扶养来源的丧失。 第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对上述损害体现较为充分的法律规定显现于《消费者权益 保 护法》第42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第 一层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第二层次)、死亡赔偿金(第四层次)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第三层次)等费用”



相关文章


复习指导:范文(十四)
复习指导:范文(十三)
复习指导:范文(十五)
民法讲义--亲属法
民法讲义--身体权和生命权
指导:民法讲义--债法
复习指导:范文(十二)
复习指导:范文(十一)
复习指导:范文(十)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