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范文(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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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关于治理交通秩序的新举措,虽然取得了短期效益,但引起诸多社会问题。表面看来这只是诸多行政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它所反映的问题却是令人深思的,现简析如下:  (1)法治社会对权力的制约。
  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即使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而法治社会形成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我国《宪法》不仅在总纲中最明确地提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明确提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政治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等受法律保护。交通管理部门的新举措,虽然出于正当目的,但由于其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从方式上是违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从程序上也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交通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处罚,其程序、方式均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由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据收集的证据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交通管理部门采用非法规授权人收集的证据,本身就违法,显然是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表现。  (2)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价值判断。
  法的价值追求是人类在以法为器的发展中对理想状态的追求。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是自由、正义和秩序。在诸多价值冲突的情况下,自由的位阶最高。虽然秩序是其他价值实现的基础,但“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不仅仅是判断法律是否进步的标准,而且它反映了人最本质的内在需要。如果以丧失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为代价来追求社会管理的有序性,显然背离了法的价值追求。因此,我国《宪法》把与人身自由有关的人身自由、住宅不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加以保护;我国的《行政法》、《国家赔偿法》中均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加以禁止和惩罚;我国的《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严加打击。  (3)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封建专制统治的余毒根深蒂固,而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上至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下至新闻媒体、普通民众均很淡薄,因此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和基本国情。交通管理部门的举措在大众普遍缺乏自我权利保护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国情中必然引发道德危机,行政侵权引发的连索民事侵权也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是法的价值追求的具体体现,但其实现取决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因此,只有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才能真正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的终极目标,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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