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范文(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0: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公民各项权利备受珍惜的今天,无论个人还是商家在从事某一活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地得以实现的同时,不得妨碍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是当今社会的根本法则。就本题中所述商事活动,我认为应从保护肖像权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1)肖像,在美术意义上,是模仿人物外形而描绘或塑造人物形象的视觉及造型艺术。在法律意义上,肖像是自然人基于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人格利益。与姓名一样,肖像也属于标表型人格利益,但姓名是以文字标志特定人,而肖像则是以形象标志特定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专有使用权、肖像利益维护权。  

①肖像制作专有权,是指自然人决定是否可以制作,包括以何种手段来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人既可以允许或委托他人制作通过照相、描绘、雕塑、绣制等手段来为自己制作肖像;也可以自己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自画、自己雕塑等。  

②肖像使用专有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对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使用,如何进行使用,由何人以何种方式予以使用以及使用肖像的目的等问题。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而且获准使用肖像的人不得违反肖像权人授权使用的范围。  

③肖像使用专有权包括自我使用和转让使用两个方面。肖像使用专有权首先意味着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自我使用。对此,任何人不得干涉。肖像使用专有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肖像的转让使用,即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如制作广告、商标等。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④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当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权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和扩大;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损失。  

(2)与此同时,独立的个人出于各种各样的需要结成社会,身为社会人的公民在享有社会共同体最大化的权利保护的同时,必然要对自身权利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渡。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保护也是如此,即肖像权保护存在一些限制。通常,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  

①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为正当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责任;  ②为了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③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  

④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  ⑤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  ⑥持有公众人物肖像。  ⑦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当使用。  

(3)本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主体,即商户、媒体、第三人、客户。根据所持像片的不同,可以将客户分为:持有自己像片的客户、持有第三人(非公众人物)像片的客户、持有第三人(公众人物)像片的客户。至此,我们可以分析如下:  

①客户提供本人像片,由商户按照客户的要求利用自身拥有的“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制作出所谓的“未来后代”照片,客户为此支付相关费用。此时,客户与商户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就本案例所述情形并无任何侵权可言。  

②当客户持有非本人像片,即第三人像片时,依据肖像权保护相关内容,客户持有第三人像片如已经由第三人同意,且第三人授权其接受此种服务。则如同前述第一种情形,不存在侵权之说。如客户持有第三人像片未经第三人同意,其持有第三人像片的行为即已侵害了第三人对其肖像的拥有权。在此种情况下,商户未征得第三人同意即利用第三人像片为客户制作其与第三人的“结婚生子”像片,则商户与客户共同构成对第三人肖像使用权的侵害。另外,根据侵害肖像权免责事由,客户持有第三人(公众人物,如本案例中的明星)像片,因其所谓的“人气”、“明星指数”等等,均需建立在广泛的大众知晓度上,其肖像被大量公开,客户持有其像片,不能构成对其肖像拥有权的侵害。但公众人物,诸如明星等等同样拥有肖像使用权保护,未经其本人授权许可,任何人的非免责事由性的使用均构成对其肖像使用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③众所周知,经过“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制作出所谓的“未来后代”的照片,纯属虚构,毫无事实与科学依据,只不过是娱乐而已。好事媒体将根本不存在的“明星后代”照片,出于吸引大众眼球的目的,而作为新闻报道,这项行为本身是严重违反新闻道德的。新闻媒体因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超出了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已经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是严重而典型的媒体侵权,当事人可以要求新闻机构或者新闻作品的作者承担民事责任。  

应注意的,所谓的“自动成像”无非是利用人体五官、肖像特征,经过特殊的排列组合的产物。通过“自动成像”制作出的图像,不过是虚拟成像,该图像不构成对任何人肖像权的侵害,如有雷同,只能是纯属巧合罢了。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侵犯部分肖像权之说。因为构成肖像权的只能是特定的人、特定的面部五官、特定的组合而已。所谓的“某某的大眼睛”、“某某的大鼻子”,脱离了“某某”、“某某”特定的面部形象,也只是眼睛和鼻子诸多种类中的一种,并不专属于某人,是张三、李四、王麻子人人可能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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