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复习宝典9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8: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三
郭××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郭××,31岁,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人,1994年曾在宜阳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年以来,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一个体诊所。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郭处就诊,郭××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是医学上的慎用药物,应适量使用,9克已超量),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导致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
2000年12月16日郭××被依法逮捕。经检察院委托法医×××鉴定,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中毒。2000年12月22日,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郭××犯非法行医罪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郭××聘请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为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郭××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医嘱。郭××的辩护律师则指出刘女之死与郭××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一、假定你是本案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公诉状。
二、假设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郭××同村村民张××指证2000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一直在自己家里喝酒,并未应诊,并愿意出庭作证。张××案发后当日回老家探亲,同年12月28日回到宜阳。如果你是被告人辩护律师,请就此情形撰写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三、假设郭××开办诊所的目的是为改善纸房村的医疗卫生极差的现状,且其开办诊所后大大方便了村民,赢得了村民的信赖。你是被告人郭××的辩护律师,并且被告人也同意为他作有罪辩护,请就该案情撰写辩护词。
四、请就本案案情撰写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写作 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状
宜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郭××,男,31岁,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柳泉镇纸房村农民,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宜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非法行医一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郭××1994年曾在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年年初,被告人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个体诊所。被告人郭××虽在县中医院学习,有一定行医实践和经验,但没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师资格,其私自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属非法行医。
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被告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乌头碱”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女死于药物即被告人为被害人所配川乌、草乌中毒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毒性极强,其毒性随泡制方法及煎煮时间的不同而差别很大,是医学上的慎用药品。被告人作为一名从医人员,理应知道其所开药物中含有剧毒物“乌头碱”,在使用时应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医疗常识进行配药、泡制。然而被告人却对被害人超量使用川乌、草乌,并将配制药酒这一医学要求相当严格的行为交给并不了解医学常识的被害人去完成,对被害人也仅仅是简单交待“泡7天后服用”,而没有将药酒所含的毒性及副作用等有关情况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服尚未泡制好的含有极强毒性的药酒中毒身亡。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刘女之死是由于被告人郭××的疏忽大意使被害人刘女提前服用了没有泡制好的药酒造成的,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刘女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其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人刘女之死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200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2.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
【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状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
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相关文章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之研究
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复习宝典10
民法:债的保全与担保(三)
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复习宝典9
民法:债的保全与担保(一)
民法: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
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用)
民法: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