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国际商务师考试知识点辅导之装运条款商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8:29 21:16: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而且对外签订的进 出口合同大部分属FOB、CIF和CFR合同,按这类合同规定的装 运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运、装运通知以及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费、速遣费等内 容。
一、装运期
(一)装运期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装运期(Time。{Shipment)是指卖方在起运地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与交货期(Time。fDelivery)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应混同使用。
装运期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如装运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此项条件,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甚至可以撤销合同。
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订好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期条款,使装运期规定合理和切实可行,以保证按时完成约定的装运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装运期的规定方法有下列几种: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限。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采用这类规定方法时,不规定装运的具体期限,只用“立即装运” (1mmediateShipment)、 “即刻装运” (Prompt Shipment)、 “尽速装运”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来表示。由于这种规定方法太笼统,故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不应使用“迅速”、“立 即”、“尽速”和类似的词语。如使用了这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二、装卸港
装运港(Port。{Shipment)是指开始装货的港口;卸货港(Portof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在海运进出口合同中, 一般都订明装运港和卸货港。
装运港和卸货港由交易双方商定,其规定方法有下列几种:
1.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卸货港,并列明其港口名称。
2. 在大宗商品交易条件下,可酌情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和卸货港,并分别列明其港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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