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郭守杰)第五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7:01 10:26: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7年的分值为7分。本章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1年、2003年和2005年的简答题出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单选题 2题2分 3题3分 3题3分
多选题 4题8分 1题2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题 1题5分
合计 8题16分 5题6分 5题7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和受理
2、掌握破产管理人
3、掌握债务人财产
4、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5、掌握破产申报
6、掌握债权人会议
7、掌握破产清算
8、熟悉重整
9、熟悉和解
10、了解破产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11、了解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1、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例题】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答案】×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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