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郭守杰)第八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7:01 10: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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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07年的分值为18分,是分值最高的一章,其中2000-2006年连续7年的综合题来自本章。在2007年的试题中,惟一的综合题不得不让位于2007年进行重大调整的《公司法》,但作为补偿,在3个简答题中有两个来自本章。毫无疑问,在2008年的考试中,本章至少会在简答题、综合题中占有一席之地。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单选题 1题1分 2题2分 4题4分
多选题 1题2分 3题6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简答题 1分 2题10分
综合题 1题8分 1题7分
合计 4题12分 7题16分 8题18分

2008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7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在第五节新增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保证责任”进行了较大调整;(2)在第九节新增了“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
2008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是:根据新《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对第五节进行了重大调整,考生应高度重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9、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10、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11、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12、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一)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
【答案】√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003年)
【答案】×
【解析】“邀请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
【例题2】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AD
【例题3】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包括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要约;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例题】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2004年)
A、3月 8日    B、3月10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答案】B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注意多选题):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2001年)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BCD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 )。(2005年)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答案】ACD
【例题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是(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选项C属于“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4)要约的失效(注意多选题)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BCD
【解析】选项A:撤回要约是指根本就不让要约生效,谈不上失效的问题。
3、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例题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答案】×
【例题2】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要约以信件形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注意判断题)。
(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注意判断题)。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解释】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例题1】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答案】C
【解析】(1)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2)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3)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4)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解析】(1)选项A: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2)选项B: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
(三)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例如,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前,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发货,遭到乙公司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但乙公司并未接受,因此合同不成立。在综合题中,引述该条文的关键词是“对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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