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限额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一。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四中附1。除“高等教育学(国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外,每个单位限招15个学科、专业,每个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不得超过20人。未下达各专业具体招生限额的,须在总招生限额内录取,且每专业招生人数不超过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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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一。 为保证质量,控制规模,对于法律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招生计划上限。属于“自定”招生限额的招生单位,也不得突破上限。有关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上限分别为: 法律硕士:300人; 教育硕士:600人; MPA:300人; MBA招生院校,如该校有EMBA授予权,上限150人,如没有EMBA授予权,上限300人。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四中附1。 其中,未下达各专业具体招生限额的,须在本单位总招生限额内录取,且每个专业招生人数不超过10人;分设多个学科方向的招生专业,须在该专业招生限额内录取,且每个学科方向招生人数不超过1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