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德中指出,根据收入实现原则,收入通常在(1)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Realized or Realizable);(2)收入已经赚取(Earned)时才予以确认①。当企业已将其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现金;当企业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所交换的资产可随时转化为书籍金额的现金或现金要求权时,则说明收入可实现;当企业实质上已经完成为获取收入所必须付出的努力(如已向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预计不再会发生大量售后成本时,即赚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根据这一原则,销售商品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销售当日(通常是指将商品发运给顾客的日期)确认;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履行了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责任并构成了向顾客收取服务费时确认;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资产的使用程序而逐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