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辣评:谁可“旁听”公务员招考面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6:04 09:19: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广东佛山招录公务员推出“新政”: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取信于民,接受社会监督”,该市直属单位公务员面试将邀请考生“家长现场旁听”。

邀请外部力量介入面试过程,无疑有助于对这一弹性极大也争议较多的招录环节进行监督。不过,对于公务员这样一个面向成人的公共管理岗位,面试过程竟要邀请“家长旁听”,实在有些“小儿化”的感觉。更重要的是,这一措施的设想基点,完全悖谬了其目标价值:一个连面试都需要“家长”在旁见证的公务员候选人,即使学富五车、温良恭俭,这样的“阿斗型人才”又怎能承载民众厚望而担当公共管理的重任?

“家长”一词,是一个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民间习惯语汇,中外法律上的对应称谓是“监护人”。不论“家长”还是“监护人”,都针对那些意志和行为不能自决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有缺陷者而言。如果某人年满18岁且神志正常,虽在亲属身份上仍为子女,却已根本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家长”、“监护人”及其相应的家事代理权或者监护权。通过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和笔试的考生,必已成年且神志清醒更有较高文化,因此,完全不必劳烦“家长”旁听面试。

事实上,“家长”旁听子女参加公务员面试,无助于从根本上保证公正招录。面试虽然受责较多,但关键的问题并不在面试现场,因为评估过程、遴选程序、权衡博弈、最终确定这些实质性的决策环节,并不是现场拍板。家长即使坐在一旁,他所获知的信息不会多于考生本人,而且如果缺少更大范围的普遍透明,无从援引体制力量进行核查,家长即使在面试现场发现问题,他也只能和考生一起发出“一声叹息”。相反,如果某个“家长”确有某些背景,其莅临面试现场指导,难免会妨碍考场应有的公平空气,这对有心追求公正的考官和其他考生,却不是一件好事。

考生“家长”既不构成“监护关系”,反而由于对面试结果存在冲突性的直接利害关系,不仅不必旁听面试,而且严格意义理应回避。那么,谁有资格“旁听”?笔者认为,从引入监督机制的角度讲,完全不必将监督主体限定在考生“家长”之列。千万不要以为,公务员考试只是招录单位和考生家庭之间的事情,不能“开了家长探视窗,照旧关起公共门”。毕竟,公务人员乃管理众人之事的专门人员,谁可忝身其列、有何过人之处、如何优胜劣汰、怎样脱颖而出?恐怕没有什么比这些信息更需要公之于众的。而这些信息及其幕后的处理过程,与公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关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理应通过公民报名旁听、网络直播、全过程文件开放备查、招录工作内部报告全文对外公布等无差别的方式,向社会全体成员和媒体广泛而深度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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