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其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
内容 |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事项。 |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除法律保留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自治条例: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单行条例: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制定的法规。 |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制定后,无须报批,但只能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
1、行政法规:(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2、部门规章: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3、地方政府规章:(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