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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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
(一)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第4~6条)。
(二)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法》第12条)。
(三)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3条)。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受理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审批机关,为公安部(《国籍法》第15、16条)。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分为消极的防御权和积极的受益权。对于前者,国家仅负有不侵害及在该项权利受到侵害时予以救济的义务,如政治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对于后者,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如受教育权、劳动权。
基本权利和义务 |
限制条件 | ||
平等权 |
允许合理的差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