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西周的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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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导思想,宗法制,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司法制 度;
2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大约公元前12世纪,首领古公栒父为避免西北游牧部落的侵扰,率领族人由豳(今陕 西栒邑)迁移到岐山下的周原(今陕西岐山),发展农业,开始营建城郭宫室,改革旧习 ,设立官司,成为商朝的一个属国。商朝晚期内外矛盾尖锐复杂,周人则通过王季(古公 毐父之子)、文王、武王三代的继续经营和扩张,逐渐强盛。公元前1027年, 周武王会同许多小国和部族讨伐商纣,战争仅进行两个月便告捷,纣王自焚,商朝灭亡。周 初统治者从中领悟和总结了深刻的经验教训,为了谋求长治久安,在夏、商的基础上,适应 新的形势,对法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据此制定的主要原则、制度,历来被传统法制奉为理想的蓝 本。
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 “ 敬天保民 ” , “ 明德慎罚 ”
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 “ 天唯时求民主 ” ,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 “ 保民 ” 、 “ 安民 ” 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 标榜 “ 敬天 ” ,却落实在 “ 保民 ” 上。
周初统治者从夏特别是商王朝兴亡的史实中,还悟出天命转移的另一条规律: 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 “ 德 ” 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 “ 明 德慎罚 ” ,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 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 “ 亲亲 ” 、 “ 尊尊 ”
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 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 “ 亲亲 ” 、 “ 尊尊 ” ,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 亲亲 ” 指维护 家族内部秩序, “ 尊尊 ” 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