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持证上岗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9 13: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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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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