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9 13: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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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006年)
答案要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2.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2006)
答案要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3.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2005)
答案要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4. 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2005)
答案要点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2)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3)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具有物上代位性。
5.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2004年)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6.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2004年)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
(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7.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003年)
(1)两者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进行的分类。
(2)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4)两者的区别是:
第一,是否需要义务人协助实现权利方面不同。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而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的协助。
第二,义务人所承担义务的性质不同。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而后者表现为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8.比较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2003年)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使委托人和第三人合同的成立。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不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律行为。
(3)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可以同时从双方获得报酬,但该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居间人不负有向委托人报告结果的义务;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仅仅从委托人处取得报酬,负有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结果并将结果归属于委托人的义务。
9.比较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2003年)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
(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10.比较抵销与提存(2002)
抵销和提存都是引起债消灭的原因。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债权充当其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
(1)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提存是为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债务时摆脱债务约束的情形而设立的。
(2)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法定抵销的条件是二人所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对于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只能通过约定抵销;提存则是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是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而把债务提交给提存机关以代替债务的履行。
(3)抵销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而提存法律关系则由债务人、债权人和提存机关三方构成。
11.比较赠与与遗赠(2002)
两者都是把自己的财产赠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遗赠是遗嘱赠人用遗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开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的区别是:
(1)赠与是生前行为;遗嘱是死后行为。
(2)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3)赠与是不要式行为;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4)赠与适用合同法,遗赠适用继承法。
12.比较隐私权与名誉权(2002)
两者都是明事主体所享有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两者的区别是:
(1)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名誉权是以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内容;隐私权是就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13.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2002)
两者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取得时效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两者的区别是:
(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时效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事实状态;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胜诉权的消灭。
(3)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是针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14、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2001)
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四个: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保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2001)
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2)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保证的债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务当事人。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6、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000)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如下: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1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2000)
(1)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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