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教材勘误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9 12:53: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经济法》勘误表

页码

原文

勘误

备注

P3

倒数第12

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改为《企业所得税法》

P4

顺数第1

企业所得税删除

P21

倒数第14

降职改为降级留用察看改为撤职

P23

倒数第78

任何一方……(4一句改为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3

P162

顺数第2

合营企业投资者……实际情况审定一段删除

P163

倒数第16

倒数第9

200851一句删除;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改为的投资总额最多为2000

注册资本……,应将资本全部缴齐一句改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

P228

顺数第1011

将句号改为分号,删除3.其他:后接排

P343—353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本节依据《物权法》重新进行了编写,见附件1

P389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5.后增加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附件1: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设定合同担保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既保障合同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维护参加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所谓可以作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二)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

  1.保证内容

  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相关文章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讲义第3章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讲义第2章
名师总结会计职称考《中级经济法》250个考点
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1章讲义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教材勘误表
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2章讲义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一章讲义
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4章讲义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二章讲义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