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09: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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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 变更权 除斥期间)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法律要件
第二节 代理的类型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的要件 复代理的效力)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第四节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