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09: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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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法律概念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