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09: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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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
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香港和澳门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6年7月5日至20日。
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本人到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澳门法务局。地址为: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考试机构的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按照填表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并签署本人承诺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也可直接在报名处现场领取报名表,填写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由承办报名考试的机构在发布的具体报名办法中规定。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