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湖北省司法厅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09:22: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湖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各市县(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宣恩县、巴东县、咸丰县、鹤峰县、建始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及陨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陨县、房县、丹江口市、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秭归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等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户籍在非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相关文章


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关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补充通知
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云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第1号)
2005湖北省司法厅公告
关于考生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考试的特别提示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考试的特别提示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6年嘉兴市司法局公告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