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司法资格考试-大纲—宪法学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0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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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权与人权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及合法权益)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 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致性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 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人民性 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署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责任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法官(法官的职责 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法官的条件和任免 法官的任职回避 法官的等级法官的奖惩)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检察官(检察官的职责 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 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的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