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0 14: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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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融合为一体。各预算单位应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形成统一的整体,明确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标准、采购时间、资金来源、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预算要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从而可以约束政府采购行为。
(3)增强透明度,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一是公开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时把握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好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公开采购程序。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评审办法、评分标准、供应商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坚持简捷公开,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贪污腐败等行为。
三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也为供应商维权提供必要依据,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有效。
四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全面考核考核,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五是公开曝光不法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增强法律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
六是公开投诉程序及处理结果。一方面为供应商创造合理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信箱和电话,保证正确投诉,另一方面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实现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维护好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4)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考核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再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采购市场需求、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价,为采购数据信息的利用和信息资源开发、为采购决策和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资料,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提供了决策依据。
(5)健全法制,强化制约。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明确界定腐败行为,严惩不怠,根除其滋生的土壤,促使供应商诚信合法经营,从而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震慑力。各级政府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广大供应商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重点宣传商业贿赂行为违法的后果,结合典型案例,实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加快政府采购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成果,大力推行电子采购制度,将政府采购网络建设全部纳入“金财工程”系统建设,以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管理网、电子商务网,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化,将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延伸到各预算单位,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网上交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热点二:“虚假新闻”的预防和治理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教育。引导广大新闻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牢固树立崇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始终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坚决杜绝虚假新闻,自觉维护新闻出版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2)新闻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采编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稿件审签制度,确保新闻信息来源真实可靠,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新闻采访必须出示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社会自由来稿及互联网信息使用等管理规定,认真核实,严格审批,不得刊播、转载、转摘未经核实的来稿和信息。
(3)建立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错必改、有责必究。采编、刊播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和个人要向社会公开更正并道歉。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群众利益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记协和各新闻单位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选派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并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热点三:职业教育
社会问题背景分析:对于职业教育问题,广大考生一定结合“技工短缺”这个社会问题来综合分析。目前我国技工短缺问题已十分突出。近年来,我国各地普遍出现了“技工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调查和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全国技术工人供不应求的局面普遍存在,尤其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高技能人才数量短缺,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全部技术工人的比例不到4%,而企业需求的比例是14%以上,供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各技术等级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都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技师和高级技师严重短缺。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比已经大于对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求比。三是在制造业发达的地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能人才的短缺状况更加严重。四是我国对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呈现出日益强劲的势头。据测算,到“十五”末,我国技能劳动者需求总量将增长20%-25%,其中,高级以上技能劳动者所占比例预计增长15-20个百分点,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需求将翻一番。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主要是通过大力兴办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来实现的,中等职业学校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速度放缓。1997年以来,就业前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徘徊不前,而所占比例则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1996年的56.8%下降至2003年的36.9%,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1993年后,我国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基本形成了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框架。高等职业教育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目前发展比较迅速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还是2-3年制的专科教育,且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层次与培养模式上均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一些大学的专业设置没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规划。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大专院校增长最快的10个专业,其毕业生的就业率全面下降,其中艺术设计专业下降21.6个百分点,就业率仅为59.7%。尽管目前各类职业学校已达2万多所,但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只有200多所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这些院校存在经费不足、毕业生待遇未得到很好解决等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我国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的需求。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2)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
(3)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
(4)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社区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同时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5)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6)推动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
(7)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8)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9)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10)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1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12)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
(13)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热点四:副食品价格的调控问题
社会问题背景分析: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的数据资料统计,截至6月8日,36个大中城市猪肉(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上涨到每公斤21.32元,比4月25日的17.14元上涨了4.2元,涨幅24.5%;比上年6月最低点的14.58元上涨了6.76元,涨幅46.3%。目前,猪肉价格已超过1997年一季度的历史最高水平(每公斤20.22元)。鸡蛋、牛羊肉等副食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6月8日,36个大中城市鸡蛋、牛肉、羊肉平均价格分别为每公斤7.7元、22元和22.72元,比去年同期上涨51.6%、15.8%和16.5%。如果综合考虑全国城乡不同市场平均价格,上述涨幅比36个大中城市要低一些。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切实抓好副食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副食品生产,建立并落实“菜篮子”首长负责制,及时解决农副产品生产、供应、价格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做好产销衔接工作,充分挖掘潜力,及时组织货源,增加市场投放,保证副食品供应,有条件的地区要做好副食品的储备工作,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供应能力。
(2)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副食品价格的监测,密切监视市场动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基础建设,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价格应急机制,提高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
(3)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加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经济调控手段,要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研究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平抑物价、保障供给和扶持弱势群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清理副食品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部分收费。要对副食品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轻副食品生产的收费负担,防止乱收费。
(6)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市场、质量、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要增加市场巡查的时间和频率,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串通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热点五:旅游市场的秩序问题
社会问题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犹如一列急驰的快车,发展异常迅猛。但随着“快车”运行速度的加快,车上的“乘客”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日渐提高,对此旅游行业高度重视。2006年全国各地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市场整治专项行动达4597次,查处涉及“零负团费”,“黑社、黑店、黑车、黑导”,虚假旅游广告及“一日游”违规案件达7342件;查处违规旅游企业817家,处理导游人员1814人次;罚款金额近2000万元。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2006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共接到39006人次、11570件旅游投诉,为旅游消费者理赔金额7326万元。此外,2006年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订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有19个省区市制订了旅游合同文本;20个省区市制定了诚信企业(个人)标准;16个省区市制定了企业服务质量标准和个人执业规范。上述合同和标准的制定,促进了旅游诚信体系的建设。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健全旅游投诉制度。旅游执法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完善统一的旅游咨询投诉受理电话和旅游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移交、结案等制度。
(2)对旅行社实行宏观调控,建立健全旅行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旅行社计分考核制,严格旅行社资质等级评定,建立违规旅行社退出制度。
(3)依法规范旅游合同,实行旅游行程表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表网上备案系统,实时监管。
(5)建立导游人员的自律机制。旅游行业协会要制定导游人员行为规则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
(6)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市场,切实加强旅游客运汽车监管。整顿和规范旅游客运市场,严格按照车辆经营期限,实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或超过经营期限的车辆,强制其退出市场。
(7)加强旅游价格监管,解决旅游价格管理缺位问题。明确省和市县旅游价格管理职责、权限。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和特种旅游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制定旅游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旅游收费行为。
(8)完善和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建立健全旅游价格公示制度。旅游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提供旅游服务要明码标价,做到商品、标签、证书、发票四统一。
(9)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低于成本削价竞销、虚假广告促销和突破最高调控价经营、虚高标价欺诈宰客、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
(10)加强旅游线路和旅游消费项目的监管,规范旅游线路和旅游消费项目。旅行社需要将行程安排、收费、服务标准等项目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11)编制和公布旅游产品目录。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编制旅游景区景点目录,颁发相应标识,定期向社会公布。
(12)实行游览和购物相对分离制度。旅游购物应当实行游客自愿原则。
(13)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旅游企业诚信档案及旅游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诚信档案;旅游企业要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旅游行业协会组织要建立旅游服务诚信查询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的资信查询,同时做好网上旅游诚信信息的申报工作。实行诚信公告制,及时公布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的相关诚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4)推行旅游团队“诚信特邀监督员”制度,负责全程监督本团队服务质量和行程安排。诚信监督员应当在旅游行程表上签署意见。
(15)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开展引导旅游企业自律、创建旅游企业诚信、拓展旅游服务领域,积极参与旅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管理,充分发挥协会的监督作用。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旅游市场的监督。
热点六: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问题
社会问题背景分析:目前我国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超过总人口数量的10%以上。而全国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约合5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均GDP与美国比较相差38倍,而我国人均慈善捐款数额与美国比较则相差7300倍!这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贫富悬殊对社会心理的负面影响,强化了社会的仇富心态。慈善事业未能得到全社会尤其是富裕群体的认同和支持。美国的慈善捐赠10%来自企业,5%来自大型基金会,85%来自全国民众。2003年,美国个人捐赠达2410亿美元,人均捐款460美元。而我国人均捐赠款一度仅为0.92元。而且,志愿服务参与率在我国仅为全国人口的3%,而美国则为44%。造成以上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慈善立法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益慈善组织有28.9万多个,但据估计,没有登记注册的高达300万个。由于缺乏规范的法规制度,慈善公益组织的程序不透明、管理制度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慈善机构鱼目混珠,慈善机构管理混乱,让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打着“慈善”的招牌,谋取不正当私利。许多“慈善”闹剧和黑幕的频繁曝光,严重打击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严重摧残着大众内心的慈善与道德信念。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原因,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观念滞后,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一些人仍对慈善事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慈善事业理念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2)慈善机构的数量太少,慈善捐赠水平较低。
(3)发展慈善事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实体内容的法律与法规条款,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因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
(4)慈善组织自身亦存在着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弱点。部分慈善机构的组织建设还不规范,组织的程序不透明、管理制度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慈善募捐的方式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慈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慈善组织的运行还缺乏透明度并接收社会监督,慈善公益系统的自律还有待强化。
(5)许多“慈善”闹剧和黑幕的频繁曝光,严重打击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严重摧残着大众内心的慈善与道德信念。
三、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的慈善行为,特别是富人,即使他们的捐赠不无个人目的,或者也有商业上的考虑,但只要不违法,就应从正面予以肯定,而不要从道德上苛求。
(2)对于小额捐赠,应同样予以重视和尊重,在颁证、免税、告知捐赠去向、享受荣誉等方面一视同仁。
(3)改变排队捐赠或当众认捐的传统办法,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方式,不违背捐赠人意愿,随意泄露捐赠人的情况。
(4)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慈善广告或捐赠单散发让群众知晓,还可以通过电话动员征集,上门劝募。
(5)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慈善事业方面的优势作用,使它们成为慈善事业的主体,成为沟通政府与捐赠人、受捐赠人之间的桥梁。开展各项慈善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不能依赖政府。
(6)政府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已经由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列入政府预算的任务,如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公共福利、低收入保障、失业救助等,政府应该足额拨款,及时发放,而不能代替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拨款。
(7)进一步完善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建设,进一步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大家进行捐赠。通过完善法律,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8)加强并健全对慈善事业发展监管体制。完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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