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章润:经典的法学方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5: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对于法律规范的解析遵循的是逻辑理性,对于法的历史维度的分析所要揭示的是法律的历史理性,并循依历史理性。历史理性……辗转表达为一种道德理性。而无论何种规范,最后要诉诸于自己的程序……法律由此秉具实践理性。

  规范解释是一种经典的法学方法。在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漫漫征程中,法学家们逐步提炼出此种认识法律的最为基本的手段。法学的基本问题在于事实与规范的互动,以对事实的描述和归纳来形成规范,以对规范的解释来适用规范,通过解释法律而执行法律。它们分别陈述了立法的基本运程,与司法中常态、习用的运思。毕竟,法律是由无数规范构成的,一切法律均需还原为法的规范才能获得自我规定性。法律规范通常包括概念、规则和原则这些基本构件,表现为假设、条件与制裁的逻辑形态。其中,法的概念和范畴是最小的法律、法学单元,构成了全部法律法学表意系统的最小元素。首先和基本的是通过对于此种概念、范畴的分析,法学家们进入到法律的世界。






  比如,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法律概念,对此概念的分析,就属于典型的规范解释。其间要素包括:什么是死刑复核?其各项构成要素和程序为何?复核主体在何种情形下得核准或者推翻死刑判决?乃至于,死刑复核面临着哪些现实难题,如何于法制和法学上解释之?等等。在此,可能还牵扯到司法的被动性,或者此种程序启动的自动性等等问题。就此运思过程中所牵涉到的法律而言,至少即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法及其上下左右的对接关系。这些问题都是法学家们在解释这一概念时必需分析、回答的,也是法学家们求索法律知识、法律家解释法律时惯常习用的传统方法,堪称经典的法学方法。

  所有的法学首先都是法律解释学。一切问题如在水一方,以方法为桥梁,始能求得解释。常常所说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固然是一种方法,但却更多的属于一种范式。而就学者真切的研究而言,所谓比较研究、社会调查、规范解析等等,才是更为具体,因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没有方法,渡不了河,问题即无法解决。法律教育所能提供予他的批判的武器,不仅仅是法律的知识、理论与观念,而且是各种法律法学方法,首要的同样就是规范解释这种方法。

  规范解释是一种经典的法学方法,除此之外,仍以上述死刑复核程序为例,对于这一概念的解析尚需运用其他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历史解释。因为一切法的概念、范畴、规则和原则,其产生与创用,均有自己特定的社会历史语境,都经历了或长或短的历史演变过程。过往时光里某一特定地域所缔造的概念或者规则,假以时日,流转开来,一时段接续一时段传承下来,才成为今日的形态,因此,必需追本溯源,返回其历史语境,才能理解含义。

  就此刻中国语境中的“死刑复核程序”而言,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就包括对于其历史的追溯,探究为何其复核权原本为最高法院所执掌,其后却“下放”给各省高级法院。在此,对于死刑复核权的收放过程的回顾,使得法律解释常常不免诉诸历史解释,法律解释学常常就是一种历史解释学,历史方法同样是法学的不二法门。紧接着要问,最高法院是在何种情形下、基于何种考虑将此权力收归自己?又是在何种情形之下将它“下放”给各省高级法院的呢?是否一旦犯罪率较高,审判任务较重,社会上对于“严打”诉求比较强烈之时,就“下放”给各省,相反,一旦社会治安相对好转,犯罪率相对下降,加强法制呼声较高之时,又把权力收上来,以呼应社会加强法制、保护人权、“人命关天”这样一些理念呢?官民、贫富的不平等,地区之间的差异,国内与国外的考量等等因素是否影响死刑判决?等等,不一而足。

  于是,历史解释过渡到社会分析,而且,也只有当历史分析坐实为具体社会情境下的社会分析之时,才能构成一个丰满的解释,也才可能是一个更加接近于事实真相的答案。但是,不论如何,它们均以规范解释为前提。所以说,历史总是特定社会的历史,规范解释也总是特定社会历史情境下的、对于产生于特定社会历史情境中的规范的解释。

  对于法律规范的解析遵循的是逻辑理性,对于法的历史维度的分析所要揭示的是法律的历史理性,并循依历史理性。历史理性总是具体社会与人文的产物,因而饱含着有关是非与正义的道义指向,辗转表达为一种道德理性,所以,法的历史维度常常诉说的是法的道义诉求。而无论何种规范,最后要诉诸于自己的程序,在执行与审理过程中展现自己的生命形态,法律由此秉具实践理性。就此而言,我们不妨说,法律是逻辑理性、历史理性、实践理性和道德理性的统一。它们在水一方,藉由规范解释这座桥梁,法学家渡河而去。



相关文章


张智辉:优化司法职权的瓶颈
石文龙:“中国法”之呼唤与探索
何家弘:怪梦演绎:社会成就感均衡论
李步云: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
许章润:经典的法学方法
王思鲁:法庭博弈赢在证据
张燕生:律师眼中的刑庭审判长
周道鸾:要抢救法律文化遗产
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若干问题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