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斌:民生应当成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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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第八部分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还多次提出了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的话题:“就业是民生之本;着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改善民生,南北差距;使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使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使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要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全面改善人民生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民生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福利,是中国共产党的根宗旨。党的历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民生问题。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更是明确地提出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日益深入人心。建国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27年,国力逐渐强盛起来,民生问题也不断得到改善,中国正在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步前进。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只有解决好民生问题才能保持社会的安定、稳定、和谐。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条件和基础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力、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一、民生问题怎样走入法律视界 

  1、民生问题的时代境遇 

  民生问题应当在中国正在面临的社会现实转型时期的大背景下进行讨论。现在的中国社会,普遍受惠的时代已经过去,利益分割的时代已经到来;单纯依靠经济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共同贫穷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促使全体国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时代已经到来;边走边看的时代已经过去,目标明确、路径清晰的时代已经到来;矫枉过正的时代已经过去,理性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被动对外开放的时代已经过去,主动参与全球化进程并积极争取在国际上发挥大国作用的时代已经到来。在这样一个时代强调民生问题,才能把握民生问题的实质,也才能把握民生问题与时俱的发展变化特性。 

  2、民生问题的具体表现 

  民生问题的重要性是绝对的,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时代的特别值得关注的重大的民生问题,但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又是相对的,随着时代的变换和历史的变迁,民生问题的具体内容又是相适应而变化的。中国20多年改革开放的进程,其实就是不断重视民生、改善民生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民生问题主要是城乡居民的衣食之忧,解决当时的民生问题也主要是解决人民的衣食之忧,不要再饿肚子和不要受冻。现在绝大多数城乡居民进入了小康生活,面临的突出问题便是如何更好地解决住、行的问题,以及其他新的生活需求。因此,跟计划经济时代相比,现时代更加突出地显露出教育作为民生之基、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收入分配作为民生之源、社会保障作为民生之安全网的重要性。 

  3、在法律的语境中对民生问题进行理论转换 

  (1)、从政府工作的主题到社会稳定的前提 

  民生的加强和改善是一个国家和政府所关注的话题和主题,在社会的语境中又转化成为了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在所谓进入“后改革时代”的新时期,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享,利为民所谋”日益深入人心。我们看到并正在体验着我们国家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民本位到人本位的历史性转变,这种观念的变革和发展理念的革新,正在引领着我们国家迈向现代、文明、进步的全新发展阶段。民生问题所涉及到的各种具体的现实表现,表面上看都是在政治和经济层面,都是在表层、浅层上体现出来的,其实质上就是社会中的各种不和谐的因素,民生问题的存在会影响稳定,也就是在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民生状况的改善也就理所应当构成了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 

  (2)、从社会稳定的前提到法律关注的命题 

  民生的改善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在法律的语境中又转化成为了法律所应当关注的课题和命题。民生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和谐的状况和因素,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说到底民生问题就是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是依赖于社会中的规范来解决的,社会规范的种类特别的多,但是特别具有效力和强力的规范却只有一种:那就是法律规范。法律以其独特的品质来关注社会,关注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和谐因素,作为社会控制和社会调节的终极规范,法律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也是终极性的。在社会中讨论法律的作用,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一个更加规范有力的途径。 

  二、法律关注民生,应当将其视为基本价值追求 

  1、在法律中融入关注民生的理念,关注民生会提升法律的价值追求 

  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融入关注民生的理念,不仅使法律本身的价值得到有效的提升,而且使法律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更大范围的价值。如此,就使法律在社会中,就价值促进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也在无形当中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如果能够被社会公众所信仰,那么它在运行中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命力”。在法律对民生关注的逻辑关系中,社会公众由于自身的切实的民生利益得到了法律的终极关照,由此而产生了社会普遍的对法律的信仰、人们也相信法律的权威,那么这样的关系层次下所带来的法治的民生意义的效果也应当是终极的。 

  民生问题是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基本问题之一,民生问题由于它所涉及到的领域特别的广泛,所以在跨入法律规范视界中时就对法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在现实中解决问题,更要在解决了问题之后,还要将对这个问题诉求上升到理念和追求的高度,这主要体现在:在法律价值体系中融入民生的理念和追求。如果上升到价值的层次,那么不仅对法律本身,还是对法律所能够促进的本身之外的价值,都是在质的规定性方面的极大提升。这样的法律民生价值理念追求,对当代中国的社会建设也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现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框架之下,民生问题的极大改善应当是一个常态。在和谐的法治环境中,民生问题的改善才能体现法治与社会本身的和谐,在法律的民生理念下改善民生状况能够更大限度的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和谐的进程。 

  2、应当在法律的本体构架和运作过程中融入关注民生的要素 

  在法律的本体构架中蕴含着关注民生的要素。民生问题在具体表现上也即是法律上的基本问题:权利与利益的相互冲突;社会发展的平等与公平;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职责和责任。民生问题上升到法律问题的层次可以从法律关系、从法律是协调平衡利益冲突,协调社会矛盾的手段的角度来加以说明。在具体的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会遇到的违法违规现象,对其进行纠正和惩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也是具体的法律机制下进行利益协调的问题。在法律本体的构架中明确民生问题所包含的有价值的法律因素,以及法律因素所能够促进的民生价值,是对关注民生理念的一种强化,这样就使民生理念成为制度化、法律化的现实,在这种现实的制度保障下,使符合保障民生要求的行为与不符合民生保障民生要求的行为之间的界限逐步明确,更加有利于切实地加强和改善民生。 

  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潜藏着关注民生的理念。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规范,本身就是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应有内容。在整个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对关注民生的诉求是从程序正义到实质正义过渡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法律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应当在各自的工作场域中对法律的民生价值追求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高度的重视。在立法中应当贯穿着一种关注民生的理念,具体的立法工作和立法成果都要体现对民生的特别照顾;在执法方面,民生问题是这一过程的重中之重,民生问题的改善是行政部门的具体制度的安排问题,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工作机制合理协调与否的问题;具体到司法领域,关注民生要求的还是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各项利益的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切实的维护;也只有社会公众的切实的民生利益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具体到守法,以上的保障效果才能为守法提供理由和动力;只有在自觉的社会公众的守法状态中,法律监督才成为可能。总之,潜藏在法律价值观念当中的民生理念,不仅使法律的本体框架,而且使法律的整个外部运作过程都内涵了一种终极的人文关怀,这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内在动力。 

  3、法律与民生互动,共同促成和谐法治状态的形成 

  民生问题的普遍性给法律体系开放了一个整体性的规范框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关注民生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主题,关注民生成为进行社会建设的内在要义。在“依法法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等这一系列的法治话语的背景之下,在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要求的背景下,在法治的语境中讨论民生问题的解决,合乎情理的一种现实诉求就是使“民生法治”这一设想首先成为理论现实,在这一理论现实的框架中,民生问题的解决就有了更为可靠的法治理念依托,在这一理念依托的支撑下使“民生法治”的理论现实最终成为社会当中的制度现实。民生问题首先要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解决,而且这种“所依之法”还必须是符合改善民生状况的能够在社会中有效运行的良法,接下来才能考虑必须依照符合民生之良法行为,最后是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得到有力的贯彻和推行。 

  之所以要在法律价值的话语中提到民生,之所以尝试着要将民生视作法律的一个价值追求,之所以想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融入关注民生的理念追求。其中的原因就在于:目前,法律的价值体系中所涉及到的具体价值大部分都是理想的、宏观的,而民生恰恰是以现实的、微观的视角融入法律的价值理念中的。法律关注民生不仅可以使法律本身具有一种朴素的现实价值取向,而且还使法律在现实运作的过程中能够更有效的促进它所关注的民生价值理念的生成、完成和达成。作为法学研究的参与者、促成者,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学人都应当有这样的一种学科担当:在进行研究的同时,要心系天下、心系国家、心系社会、心系人民、心系民生,要把关注民生放到法学研究的整个环境中去理解和把握,要让关注民生的价值追求真正成为我们在法治之路上的一种实在的动力,法治需要民生,民生也需要法治。 

  结语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多次提到加强和改善民生,民生问题的改善,法学研究对改善民生的关注,这是国家的需要、是社会的需要、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需要。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号召的层次,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需要层次,我们要关注民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关注民生,但是理论界也不能对民生问题有丝毫的“不重视的倾向”,因为只有正确的理论才能指导正确的实践。在法学理论的层次上提出应当把关注民生做为法学研究、法律实施实践中的价值追求,是在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时代所要实践的一种理性要求。法学研究关注民生不仅仅是学科发展的需要,更为可贵的是要看到这种学科发展的需要背后所隐含的是一种内在的社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只有在社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看待现时代的法学研究,才能使法学研究者真正成为当今时代发展的服务者和推动者。改善民生成为法律所关注的价值,法律在本身的价值体系要求的范围内对民生的改善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这种双向的作用和选择机制有利于民生的改善、有利于社会建设的完成、有利于和谐的法治环境的生成、有利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达成、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生活水平的根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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