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明:律师是要饭的还是送饭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4: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按语:11月1日至2日,在红叶绽放的香山脚下,在幽静别致的卧佛山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人权保障视野下的检警关系’之《检警关系指导规则》结项会”在这里召开。环顾会场,除了媒体和学者,与会者不是检察官和警官,就是法官。我成了一个特殊的少数派,按照主办者的安排,我自然要作一个发言。于是,我的发言就从我的特殊身份开始讲起。

  尊敬的孙力检察长,各位检察官、各位警官、各位法官、各位教授、各位国际友人:

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作为一个特殊的人来参加这个会议!说我特殊,是因为我的身份。在这次会议上,在座的各位看到,我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检察官,也不是警官、也不是专家学者。我感觉自己首先是这个会议的外行,然后感觉自己就是一个弱者的代表。过去,我经常代表律师发表意见,因为律师在政法体系中似乎一直是一个弱势群体。现在,我已经不在律师界工作了,所以也不便代表律师行业发表看法了。但是我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表示态度。因为我现在工作的领域,就是青少年权益的保护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很有意思,我在这次会议推出的《检警关系指导规则》中,看到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主要是指《辩护权》)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所以,在宋英辉教授、刘广三教授、李娜教授的解读之后,我也有感而发,说说我这个外行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据我所知,关于检警关系的研究,除了今天参加会议的三位教授,还有两位教授,也研究了不少成果。这两位教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陈卫东教授,他们两位关于“检警一体化”的主张,得到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认同。我也曾经在我当时主编的《中国律师》杂志上,发表过他们类似的文章。通过他们的研究,通过这个合作项目,对于这个《检警关系指导规则》,我有以下“三个有利于”的总体评价:

  第一,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曾经有一句话流传很广,但我们很多人没有在意。我认为这句话尽管很俗,但说出了深刻的道理。这句话说的是: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律师干吗呢?律师是要饭的。(笑声)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律师在其中的地位。既然是要饭的,就自然要常常受到别人的欺负。这次《律师法》的修改,在执业权利上尤其是在推翻压在律师头上的“三座大山”方面有明显的进步。这“三座大山”说的就是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三个方面,针对律师设置的种种障碍。不好意思!三天前,我在中央电视台“今日关注”节目“解读新修《律师法》”的直播中,还就个别公安人员与检察人员对律师工作的不配合,进行了批评。我认为,对律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尽管是个别现象,但暴露出了我国不少执法人员思想和理念的不足。我很高兴地看到,这次制定的《检警关系指导规则》,针对律师的辩护权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曾经出版了一本书叫做《运送正义的方式》,我认为对我很有启发。如果我们把正义比喻成吃饭的话,那么律师就应该与检察官一样,是送饭的人,是运送正义到达法院、到达目的地的人。所以说,在检警关系中,有律师的位置,有律师的身影,将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二,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

  平常,我们见到的检察官和警官,大多是在强调如何打击、如何严惩。但我在这次会议上到的是,人人谈权利,个个说保障,连本次会议的主题都是在“人权保障视野下”展开的。作为一个经常代表弱者发言的人,我又一次看到了理念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过去有人常说“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人”,那时律师也常常为这句话进行自我辩护。现在看来,这句话是正确的。因为所谓坏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道德概念。按照无罪推定的法理,这个人是不是坏人,只有法院最后的说法才是结论。所以,律师为这个人辩护,不是为他的“坏”辩护,而是为他这个“人”辩护。再说:就算他真是坏人,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弱者,应该有人替他把他想讲的话说出来。我们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乃至这个市场需要律师,就因为律师是我们这个制度中不可或缺、不能忽视、不可替代的一员。律师是代表弱者、代表私权讲话的人,所以就需要从制度上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弱者,所以同样需要特别保护。在本次项目活动中推出的《检警关系指导规则》,规定了 对诉讼参与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我觉得非常有意义。这从一个方面显示了现代检察官长远的眼光和宽阔的胸怀。今天上午,孙力检察长讲到的“四海”检察院让我感到非常有意思,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巧合。从主办者海淀区检察院到与会的海口市检察院、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辽宁省海城市检察院,都是我国的模范检察院、优秀检察院。孙检说,“四海”检察院是说明检察官“四海为家”的工作性质。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表明了“四海”检察院的长远眼光和宽阔胸怀。所以,我要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掌声)

  第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就和谐社会讲了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那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认为这是政治家的总结,当然很有高度、很有深意。但是,我觉得我们法律人还应该从法治的视角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二,和谐社会的前提是对立统一,或者说平衡对话;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以法为上;四,和谐社会的原则是道法自然。据我所了解的情况,这次推出的《检警关系指导规则》首先并非为了提高效率,而是人权保障。尽管工作效率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大家还是觉得人权保障更加重要。从法治社会的创建尤其是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讲,这个《规则》是所有法律人感到欣慰的事情。但是,如何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就需要一个能够平衡对抗的机制。我们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所谓的“坏人”,也就是帮助我们自己的今天。因为,在法律上讲,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有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我们帮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帮助我们自己的明天。因为,从人性上讲,他们是我们的未来。从这个《规定》中,我们看到了类似“慎延审,少退补,以减少犯罪嫌疑人在审前被羁押的时间”等条文,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检警人员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以法为上是多么首要,以人为本是多么重要,平衡对话是多么需要,自然和谐是多么紧要。我们都知道,保护律师的辩护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保护律师的辩护权,就要让律师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乃至对抗。对检察官来说,没有一个平等的对手,得到的胜利也不是真正的胜利。再说,没有一个相当的对手,自己的战斗力也会慢慢下降的。所以,我们一定要让律师平等地加入到参与送饭、参与运送正义的行列。如此而来,检警关系的一体化,检律及其与审判关系的平衡化,审判机关的中立化,就自然而然实现了。这样,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已经解决了基本问题。

  以上,我作了“三个有利于”的总体评价,但是我还有两个担心。

  第一个担心是过去我们所讲的公、检、法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如何体现。如果检警关系实现了一体化,检察机关将如何实现对侦查机关的工作监督。尤其是联想到许多地方公安系统的领导高于检察机关的领导,在这个一体化当中,究竟是公安领导检察还是检察指导公安?

  第二个担心是《规则》出台后带来的理念进步如何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落实。正如这次《律师法》修改的律师会见权,将来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只能是看得见但听不见。就这一条修改,我担心在现实中落实起来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仅是指硬件建设,如建一个会见的玻璃房子,更重要的是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同样,这个《规则》强调的人权保障理念,如何在实践中真正体现,对许多侦查人员来说,这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我相信能够参加这个项目、这个会议的人,都是已经在理念上先行一步的人。

  如果这些担心解除了,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和律师的诉讼参与权,就将迎刃而解了。

  再一次祝贺你们的合作成果!感谢你们对人权保障事业作出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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