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规则与规则的裁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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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疯狂,有人伤感,有人欢笑,有人悲痛,有人喜悦,有人失落的韩日世界杯已渐渐离我们远去,但围绕世界杯裁判的话题却似乎远远没有穷尽。

好在这届世界杯的裁判与中国队没有关系。于是,有一位球迷对本次世界杯做了一个精妙的总结:“全乱了!世界杯全乱了!就中国队表现正常。”

说到裁判,自然又要与规则扯在一起。规则是什么呢?规则就是共同商量达成的协议,相约共同遵守的原则,相互监督执行的规章和条律。

龙永图先生说,关于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谈了15年,实际上就谈了4个字,一是规则,二是市场。我理解,这个规则,就是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它包含无差别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地区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等九大原则。作为加入WTO的成员国,我们一方面要严格遵守规则,另一方面又要善于利用规则保护自己。

中国加入WTO的一个重要预期收益就是可以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就意味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获得利益、争取公平的政策选择更多了,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机会也更大了。然而,选择更多并不意味着收获更大,必须有良好的操作能力才能化机遇为实惠。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在争端方面事前或事后的应对能力。事前,主要是跟踪和监督工作,从而争取主动权。事后,则主要是双边和多边谈判,尤其是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申诉,寻求公正裁决的能力。

谁来公正裁决呢?国际贸易中有国际仲裁庭,国内则有法院,球场上则有裁判。这个裁判,就是法官,就是仲裁者。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人违犯了规则,自然就打破了固有的平衡和稳定,就有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就有人受到了不合法的侵害。要让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光有规则是不够的,还得有执行规则、运用规则的人。培根说过:“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有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有很多球迷(包括这届世界杯催生的“假球迷”),甚至国家电视台的主持人对本届世界杯的裁判都表示了“独到”的看法:什么看不懂世界杯了!什么韩国不代表亚洲了!甚至还有人断定世界杯赛场上出现了“假球”、“黑哨”!这些议论和观点,除了显示了对“韩流”的酸葡萄心思外,就是对法律的不明白不明晰不明了。

说到底,法律就是共同商量共同制定共同遵守并反映国家意志和大众意识且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对于茫茫宇宙纷繁复杂的事实和纠纷,法律只追求程序公开和公平及证据真实和属实,并不要求实际上也无法做到客观真实。现在,没有人证明裁判受到了某些影响,没有人证实裁判接受了什么贿赂,就不能得出存在“假球”、“黑哨”的结论。何况谁也无法否认韩国队员的拼命顽强和永远向前的斗志,谁也无法否认多少机会在意大利、西班牙队员脚下白白丢失。几年前,关于辛普森被指控谋杀的“世纪审判”,谁都知道,那是法律的胜利,而不是事实的重现。裁判要有规则,遵照规则行使权力的裁判自然就是规则的裁判。裁判只服从规则,只服从证据,只服从自我的内心确信和法律信仰。

作为“受人之托,忠君之事”的律师,尽管不是居中裁判者,但也是熟稳规则,洞悉法律的大师。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两位美国律师斗智斗勇的故事让我感触颇深。

詹妮夫·帕克是一位美国著名的女律师,她尚未成名时,曾被自己的同行——老资格的马格雷律师愚弄过一次。恰恰是这次愚弄使帕克声名远扬。原来,一当事人因汽车被撞致残诉讼至法院败诉后,向她求援。她经过调查,掌握重要证据后,找到对方律师马格雷。马格雷耍了一个花招,使她不知不觉到了诉讼期的最后一天。知道上当了的帕克几乎气疯了,也真应了天无绝人之路的真理。帕克灵机一动:被告在全美各地都有分公司,为何不把起诉地点往西移呢?位于太平洋上的夏威夷在西十区,与纽约时差整整5个小时。于是,柳暗花明的帕克帮助当事人绝处逢生,获得了6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常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是规矩,就应得到遵守和执行。那怕这个规矩不合理不合情,也得严格遵守。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控渎神和误导青年而被判死刑。朋友们准备帮助他越狱,他却表示不从,反而责问朋友: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苏格拉底就这样用自己的生命和对法律的信仰给后人留下了一道“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的研讨课题。

看不见政府存在的社会,是一个规则的社会,看不见裁判活动的球赛,是一场精彩的赛事。在规则面前,裁判就是服务;在违规之后,裁判就是管理,就是惩罚。在规则没有修改之前,其权威是至高无上的。我们律师既参与制定规则,又熟悉规则,但面对法律,面对规则,我们只有无能为力,只有诚言为本,操守为重,只有严格遵守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只有以我们的法律智慧和专业技巧,在遵守规则的同时,利用规则寻求公正裁判,只有以我们的努力作为和独到经验,争取规则的修改和法律的完善。尽管眼前我们面临的困惑很多,困难很大,尤其是刑事辩护工作。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难到有人遭遇306条,难到有人愤而罢辩,难到有人只能长长的一声叹息……

唯有如此,其他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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