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注意,有些法学家虽然没有直接讨论习惯,但却以其他的话语方式实际讨论了习惯对法律的重要影响和意义,例如布莱克斯东、伯克的“自然法”(参见,列奥·斯特劳斯、约翰·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特别是第25、29章), 哈特的“承认规则”(见,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2nd ed., Clarendon Press, 1994, p.6)以及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见,Friedrich A. 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1,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