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箱业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1: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公民隐私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银行推出的旨在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保管箱服务项目逐渐受人青睐,保管箱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已发展成为各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提供保管箱服务的肯定,特别是实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实名制后,银行保管箱业务在国内迅速崛起,许多大中城市都出现了“保管箱热”。然而,就在这种热销现象的背后,在各商业银行都加大投入参与到保管箱业务竞争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关注这项业务中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潜在风险,因此,本文将以我国首例银行保管箱纠纷案为背景,对银行保管箱业务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应对策建议进行初步探讨。?お?

  ??

  2002年9月4日,书画名家吴湖帆的孙子吴元京,与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以下称为银行)下属的保管箱中心签订了一份《中国银行保管箱租箱合约》,双方约定:银行将保管箱租赁给吴使用,每年租金人民币700元,同时约定因银行责任造成的损失,银行承担责任的极限不超过5000元。此后,吴元京在保管箱中存放进其祖父的《吴湖帆临黄公望富春山居图》等10幅书画手卷。后因保管箱进水导致其存放的8幅书画严重受损,吴元京遂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290余万元人民币。而银行主张:空调给水管脱落造成保管箱进水是不能预料的意外事件,而且双方已对违约责任在合约中作过约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依租箱合约,将书画存放被告提供的保管箱内,现物品被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作为被损书画的所有者,应当知道书画的价值及保管要求明显高于一般物品,轻易将书画存放在底层保管箱内,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吴元京财产损失费人民币76万余元。

  上述背景案件引发我们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思考:

  ??银行保管箱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本文背景案例的判决情况可以推断,法院对吴元京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的定性也应当是租赁合同关系,否则,如果认定是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将负有必须完整返还原物的义务,法院的判决也将会产生本质的不同。

  尽管银行保管箱合同不是典型的租赁合同,但从业务实践和法学理论分析来看,其都应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时鉴于目前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而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虽然仅有两字之差,却会给当事人带来大相径庭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保管箱合同,尽量在合同中对合同性质作出明确约定。

  ??银行保管箱业务中银行的义务

  (一)银行的安全防护义务

  客户之所以选择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将贵重物品保存在银行保管箱内,主要是因为银行能提供安全、可靠保管物品的服务。至于银行在安全防护方面究竟要达到怎样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学一般原理和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银行至少应当保证保管箱的保安设备和防卫措施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公认的标准。

  (二)银行的保密义务

  对于银行保管箱业务中银行的保密义务,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而《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存款人保密和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的两条规定又不能直接适用于保管箱业务,但依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银行法》第1条“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性规定,银行在保管箱业务中理所当然的也承担着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法律规定有六个部门可以查询、冻结、划扣储蓄账户存款,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海关和税务局,这是国家公权力实现的必然要求,那么银行开办的保管箱业务是否也在此范围内呢?从近几年查获不少贪官保管箱中赃款赃物的案例来看,在保险箱业务中银行承担的保密义务是服从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但我国法律尚未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由于银行保管箱业务不同于银行储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和信息保密都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在对银行保管箱进行执法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是否要履行更为严格的手续、银行届时是否可免除保密义务等问题,我们希望尽快通过立法来加以明确。

  ??银行在保管箱逾期后的处置权

  如果客户因意外失踪、死亡或其它原因,在租赁期逾期后不退租也不续租时,银行对该客户租用的保管箱和存物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一点,大多商业银行一般都在自定的保管箱合同中作出了相应约定。商业银行关于处理逾期后未退租的银行保管箱的自定办法及租约范本中的有关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至少以下三点有进行探讨的必要:

  (一)银行行使留置权

  依照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规定:在租期届满时,若客户既不退租也不续租,银行就有权将存物从保管箱内取出加以处置,并以处置存物的价款来充抵客户所欠的费用。不难看出,在对存物进行处置时,银行的作法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留置非常相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四种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行使留置权,租赁合同不在其中,也就是说,在保管箱合同中,银行不享有我国法定的留置权。那在没有法定留置权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呢?笔者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传统观点,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合同双方可自行创设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银行在保管箱合同中设定留置权也是符合法理的。当然,从业务规范性的角度考虑,我们更加希望能通过立法对银行行使保管箱物品的留置权予以明确。?ィǘ?)银行“清箱”权

  在租期届满客户既不退租也不续租的情况发生时,商业银行在目前业务中通常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救济措施,即在合同中约定银行的清箱权。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开办保管箱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如果银行在客户逾期不办理保管箱的退续租手续时不采取清箱措施,让保管箱长期无偿被客户占用,势必会造成设备设施等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影响银行的经济效益,也会阻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从法学角度来看,银行一旦采取清箱措施,同样也会产生很多的法律问题,如银行清箱是否会违反其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银行应如何清箱、以及清箱应遵循怎样的程序规则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对法律进行完善、规范管理以作出明确规定。

  (三)银行对存物剩余部分的处置

  如果按照大多商业银行所提供的租约范本规定,被处置物品价款的剩余部分,客户只能在一年内领取,若超过一年期限,该部分财产将由代理保管人自行处置。那么另一个重要问题就会随之产生,即:银行保管箱中的存物一般都是价值昂贵的贵重物品,而客户所欠一般仅为租金或相关费用,数目通常较小,由银行来享有处置价款多余部分的权利对租用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而且,这样的做法也是有悖于我国民法传统原则的。

  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和完善立法建设??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和完善立法建设,修改相应法律,加大对银行新业务进行立法规范管理的力度,以保障银行、客户、金融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法可依,从而促进银行保管箱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保管箱合同内容

  1、在合同中对合同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并对该性质合同下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加以详细描述。

  2、在合同中引入“押租”约定。押租实际上就是一种保证金,银行在开办业务时取得保证金,如若客户在租赁关系终了时有租金或其他债务没有履行,银行可以扣去相应金额,只就其差额部分返还给客户。

  3、在合同中约定银行留置权和存物剩余部分的处置方式。如约定:在租赁到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如若客户未能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银行有权邀请公证部门办理凿箱;如若客户欠交租金,银行有权留置存物,并对以该存物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银行有权优先受偿,多余部分应当返还客户或者提存。

  4、在合同中约定银行在安全防护方面需达到的标准。如约定:银行对保管箱的安全防护应与银行自身金库的保护标准相当;除不可抗力外,因自身过错和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行以银行为投保人,以客户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险制度

  当保管箱存物被盗或受损时,一旦双方产生争议而引发诉讼或仲裁,对双方而言,存物价值的评估通常都会成为难题。一方面,根据我国诉讼法有关原则,原告即客户应负举证责任,但存物已经被盗或已受损,要想举证谈何容易;另一方面,银行对存物不进行检验和清点,根本就无从评估。为了改变传统作法中客户和银行的权益都难以保障的不利局面,实行保险制度是一种切实可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具体作法是:银行为投保人,客户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由客户提出保险金额并承担保费。遭遇保管箱失窃案件或遭遇存物毁损时,客户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补偿。

  (四)避免银行保管箱成为“腐败箱”

  由于使用银行保管箱手续简便,加上金融机构不过问箱内存物,因此,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灰色收入”,助长了腐败之风,让大量难以说明来路的财产堂而皇之地进入保管箱。近几年查获不少贪官的赃款赃物等都是从银行保管箱中起获的,显然腐败分子已把保管箱当成了“避风港”。但由于法律和相关法规的空白,金融监管等行政部门目前还无法对这一现象进行有效监控,因此,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继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之后,再次堵住贪污腐化的赃款赃物藏身之地,从制度上将腐败和罪恶排斥在保管箱之外,避免银行保管箱成为“腐败箱”。

  

    


相关文章


铁路客票与铁路客运合同的关系
邮件错投,该谁赔偿?——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思考
提供“毒资”是否都应认定为主犯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银行保管箱业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陷阱和防范措施
中国律师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
多家医院医疗责任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处理”问题一二三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