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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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壁垒,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环保运动结合的产物,其形成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

  由于环境影响的跨国性、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国家利益的不同,绿色壁垒对以自由贸易为理念的WTO多边贸易规则产生了极大影响。

  (一)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相冲突,导致环境贸易争端此起彼伏。

  WTO关于绿色壁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协议中:

  1、《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该协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内容,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可申诉的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等三类,其中“按新的环保要求,促进设备改造,而对企业负担给予的资助”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是,一些进口国经常以绿色补贴引起了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扭曲、损害本国产业为由,按照本国的《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由于WTO没有详细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很容易产生贸易冲突。美国就曾以环境补贴为由对巴西的人造胶鞋和加拿大的速冻牛肉提出了反补贴申诉。

  2、《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该协议规定各国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验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该协议也引入了“预防原则”,既在找不到“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性地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这就为一些国家设立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欧共体曾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牛肉,美国认为欧共体决定没有科学依据,将争端诉诸WTO,结果欧共体败诉。

  3、《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的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贸易影响最小。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歧视。英国食品标准机构就以发现酱油中有致癌物质为由,禁止进口来自中国、泰国等地的酱油。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对药品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外国药品进口必须经所有成员国检验,漫长的过程加重了进口负担,削减了竞争力。

  4、GATTl994第20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都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国采取“保护人类与动物健康和生命的措施”、“基于养护可用尽的天然资源保护”为目的,可以背离WTO的基本原则和承诺。这条例外突出强调了“环保例外权”,但在如何行使这种权力上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则,而且用语含混其词,是导致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泛滥的总根源。从1982年加拿大诉美国禁止进口金枪鱼案,到1990年美国诉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从1993年欧盟诉美国保护限制金枪鱼中间国家进口案,到1996年WTO成立第一案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环保案件不胜枚举。被诉方都以GATT第20条例外作为其实施绿色壁垒的抗辩理由。

  绿色壁垒从根本上违反了WTO基本原则。一是高标准的环境标准、环境成本内化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丧失比较优势,WTO自由贸易的目标失去了根基;二是复杂苛刻的环保要求,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造成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三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历史上破坏环境的成本,既不合理,也不符合WTO公平贸易的原则;四是发达国家统一实施环保标准,WTO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无法体现。另外,由于国际上缺乏有效机制裁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发达国家就采用国内的一整套环境法规监管国际贸易,单边措施产生的“溢出效应”也对WTO的多边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绿色壁垒使WTO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规则面临挑战。

  第一,WTO“同类产品”的概念面临修正。同类产品是指其进入市场到最终消费过程流通的,具有相同成分和使用用途的物品。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要求各成员方不允许对其它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行歧视,因此,“同类产品”构成了WTO法的基石。但是,随着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同类产品的概念受到了挑战。比如,转基因产品在完成自己生命周期前不能自行复制和繁衍,与一般的产品存在着根本的不同。而两者在用途与成分是一致的,又是同类产品。对转基因食品的贸易问题,目前的贸易规则中得不到明确的解释。经历过食品安全危机的欧洲国家规定,转基因食品要贴上生态标签,由消费者进行购买决定。由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现在没有明确答案,这种做法构成了对美国等掌握先进生物技术国家食品的一种歧视。美欧之间的转基因食品大战,反映出传统的产品定义与飞跃发展的技术变革间的矛盾,已经开始在贸易领域出现。

  第二,与同类产品紧密相联的生产过程和方法问题(Proc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简称PPM)成为关注的热点。在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中,美国以墨西哥捕捉金枪鱼的方法危及到与金枪鱼共生的海豚的生命安全,不符合美国国内法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及产品的标签要求,限制进口墨西哥金枪鱼。美国的贸易限制涉及了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不仅仅是产品本身。墨西哥认为不能用产品生产方法(PPM)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美国禁止进口的规定不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美国认为根据GATT20条,为了环保要求可以越过GATT规则。WTO专家小组研究了第20条环保例外的起草历史,认为其只能应用于采取行动的成员方管辖范围之内,不允许当事一方将其境内有关动物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强加于另一方,所以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的捕捞方法而限制其同类产品的进口,必须给予墨西哥金枪鱼不低于美国金枪鱼产品的待遇。WTO否定了根据生产方法进行贸易限制的做法,但PPM问题仍然是贸易与环保经常引起冲突的领域。

  (三)多边环境协定规定了贸易限制条款,对WTO多边贸易协定构成了法律冲击。

  目前,在全世界大约有200个多边环境协定(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简称MEAs),其中20个协定包含可能影响贸易的规定。他们或直接包含贸易条款,或要求缔约国为保护环境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些包含贸易条款的多边环境协定,对专门处理贸易问题的WTO协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一,两者实施制裁的根据不同,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由于环境的破坏同生产的过程紧密相连,所以多边环境协定允许成员国基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破坏环境的国家产品进行限制,这里生产程序和方法(PPM)成为制裁的主要根据。而如上金枪鱼争端中所述,WTO规则不允许以生产过程产生的不良影响为由进行贸易限制,只有当产品本身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时,才允许进行贸易限制。两者在法律根据上存在着冲突。

  第二,在处理有关环境的贸易问题时,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在适用上产生了冲突。如1987年《关于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从1993年起,缔约国不得出口氟氯化碳物质到非缔约国,也不得进口非缔约国生产的含有氟氯化碳物质的商品,如汽车空调、电冰箱、发胶等。从1995年起,禁止进口范围扩大到生产中使用氟氯化碳的产品,如泡沫塑料、电子配件等。根据这个条约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A可以对生产过程破坏环境的B国产品进行进口限制,如果B国是一个WT0成员方而非多边环境协定成员方,问题就会产生。根据WT0的规定,A国的做法不合法,B国会援引WT0协定解决争端。而A国可以通过《蒙特利尔公约》进行抗辩,这时应该优先适用哪个协定,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第三,一些国际公约使发达国家以环保为由,单边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合法化。例如,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宣言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单边强制行动处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在多边规则缺乏的情况下,单边行动可能会填补这一真空。而WTO主张多边解决争端,严格禁止成员方未经WTO授权,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冲突。而且,发达国家有能力采取单边行动,迫使其他经济体遵守其国内法律,更加重了发展中国家对WTO多边贸易规则有效性的疑虑。例如美国经常援引其国内的301条款,以实施贸易制裁相威胁,迫使贸易对象接受美国要求或改变政策,这种做法的成功率极高。如果美欧等经济强国基于国内的环保标准采取单边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政策,多边贸易规则能否有效的解决经济强权,也是对WTO的巨大挑战。

  对于此问题,我们应当未雨绸缪,积极准备,主动介入,在WTO谈判中维护自身利益。

  一要区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不能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各种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只有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才是绿色壁垒。我们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一方面积极参加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破绿色壁垒。从WTO审理的案件看,引用GATT第20条“环保例外”进行限制的国家,许多都败诉了。因此,只要我们熟悉国际规则并积极申诉,就可以赢得利益。

  二要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经济。我们不能永远遵循劳动力成本低这一静态的比较优势去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不能把产业结构纳入自愿锁定在低端环节,不能走东南亚等小国的依附型、加工型工业发展道路,要像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那样,通过国家力量,创造动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要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制定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大力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通过立法扶持绿色产业、清洁技术和环保技术的发展。

  三要联合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从狭隘的环境定义出发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反对以产品生产过程为由限制进口、实行“生态标签”等歧视外国产品的做法,坚决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提高自身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求WTO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

  环境问题既有历史性,也有全球性。历史性是因为今天的环境污染是长期以来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与破坏,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经过多年积累产生的,其中发达国家也有责任,要求由发展中国家完全承担发展的环境成本,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既不公平,也不现实。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国家标准已不足以解决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重负,一国独自建立环保标准无疑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根据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认为贸易品生产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是由于全球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污染等社会成本无人承担造成的,必须由超国家机构通过法律手段重新分配污染权和由此应该承担的义务。因此必须在公平一致的基础上,各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统一的全球环保贸易问题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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