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法的价值选择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10] 正义(Justice),对大家而言,是一个很熟悉的语词,但它的概念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美国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称正义为:“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a Protean face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1]笔者认为,正义即是善良和公正,而法则是善良和公正的体现。虽然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西方法学与法律发展的主线,但是,就实现正义的途径而言,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则选择了不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