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较早开展来电显示业务的国家,最先开展来电显示业务的是新泽西州的BELL公司,时间为1987年,其意图也是希望能够从新业务中获得附加收入。很快来电显示被滥用,无论电话用户是否愿意被叫用户知悉其CID信息,均毫无例外的予以显示,此举遭到社会各方特别是隐私权保护组织的强烈非议。1994年4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出指令,要求建立一个国家标准以处理来电显示问题,这就是新标准的信令系统SS7,主叫用户信息被命名为Calling Party Number Message (CPNM)。该指令规定:除法律授权部门如911机构、执法机构和800、900客户可以强制显示用户CID信息外,不得向最终的电话终端用户显示主叫用户信息。电信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不得不交换CPNM时,电信公司必须为主叫用户提供屏蔽CID信息的基本服务,CPNM被传送到为末端用户为服务的电信终端局时,电信终端局必须屏蔽主叫用户信息,在被叫用户的终端上,用户CID信息被标明为私人信息、匿名电话或国际长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