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来了,我们应该怎么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2: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认识“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该条款规定,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指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造成限制或垄断的行为。

  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苛严的多。

  二、“337调查”产生根源:

  1、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好多国内企业在本国内都怠于注册自己的知识产权,更何况到国外去注册;

  2、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认识不足,好多企业只看眼前利益,对窃取别人知识产权的后果存有侥幸心理;

  3、对国际知识产权状况及“游戏规则”缺乏了解,被动挨打。

  三、面对“337调查”的主要障碍

  1、条款的苛刻:并不要求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上通常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都要苛刻的多;

  2、后果的严重性:调查处理结果中的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实际上,各国纷纷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中国的政府官员也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

  3、程序的繁琐性:“337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疑难的为18个月。其重要程序是:美国公司向ITC起诉;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被告在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复杂的调查听证;ITC裁决。如有不服ITC裁决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在整个调查过程中,ITC有权签发临时性排除令。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

  4、应诉成本高:主要体现于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高等。

  四、应对“337调查”

  (一)态度积极

  尽管应对“337调查”面临好多障碍,但越是这样,我们越要积极应对。

  1、越被动就越要挨打。不应诉会导致缺席判决,不战而败,结果对我们更为不利。

  2、后果严重:一旦形成了裁决,中国相关企业就会被迫撤出美国市场,再想进去更为困难。

  (二)应对措施

  1、国家指导: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上的引导、指导;

  2、协会组织:由行业协会将相关企业联合起来,整合力量、群策群力,代表全行业的企业进行应诉,这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讲,在技术上、力量上、操作性上都具有很大优势。

  3、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争取主动权:

  1)积极创造自已的知识产权并及时注册、获得法律保护。

  2)对已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改进,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并进行注册,变被动为主动;这一点相对的比第一点更为可行。

  3)知己知彼:认清国际竞争对手,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确立防御策略,完成自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37调查”对国内每个企业、对我们整个行业、对整个国家,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意义深远。我们应从思想高度重视、从知识上全副武装、从行动上积极果断,团结起来,共同勇敢应对,尽快实现从被动应战到主动迎战。这样我们才会在国际竞争大潮中做一个主动的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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